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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现亿元“魔术道具”假币 罪名是否成立尚存争议(3)

2019-02-17 13:09 新京报浏览:

  警方还查明,截至2016年7月25日,在全国银行柜面收缴与崔善村印制的百元人民币冠字号相同的假币145张,经公安部物证技术中心鉴定,在中信银行青岛劲松路支行、建行滕州支行收缴的同冠字号假币与本案查获的图文特征相同的假币物理参数、纤维成分均未检出明显差异。
  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如果说我是冒用人民币图案,那我认,但说我是印假钞,我真没这么想。”崔善村说。
  崔善村夫妇的委托律师——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昕认为,如果这个案件被告人有罪,那印冥币、银行点钞练习币的都构成犯罪。崔印刷的标记“魔术道具”的假币,质感、厚度与真币明显不同,一看就是假的,是道具。
  徐昕介绍,伪造货币罪,是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伪造的货币要与对应的真币有相似性,足以蒙蔽、欺骗他人,达到以假乱真。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货币的行为会发生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案所谓伪造的货币上标注了“魔术道具”,第一,根本不会以假乱真;第二,被告人,任何人都不会故意制造这样的魔术道具去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根本不可能侵犯。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成立犯罪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形式上的刑事违法性,其次是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仅从形式来看,崔某完全构成伪造货币罪,法律对于伪造货币的形式规定非常简单。随意找张白纸,上面手书人民币100元,在形式上也是伪造货币。
  因此,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正确地把握伪造货币罪的实质要件就显得尤为必要。
  具体到崔善村的伪造货币案,对于明显印有“魔术道具”字样的货币不可能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自然不能认定为假币。货币流通到市场,被银行收缴,是否动摇了货币公共信用,检察机关还需要提供更多证据。比如由于时间较长导致魔术道具四字消失以致被人误用,那就必须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在伪造时存在故意的明知。
  但是对于没有印有相关字样的13.74万美钞是否属于“伪造货币”则值得研究。
  如果检察机关要证明这批涉案美元属于伪造货币,那也必须证明相关货币可能使一般人产生误解,误以为属于真美钞,否则就没有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涉及假币的刑事案件通常都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假币进行鉴定。在崔某这个案件中,中国人民银行也对涉案的货币是否属于假币进行了鉴定。但如果仅凭肉眼就能判断属于假币,根本就无需鉴定。
  此外,具有相同冠字号的假币是否是崔所造,假币物理参数、纤维成分均未检出明显差异是否就足以证明系崔某伪造,都需要司法机关审慎对待。
  2月14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联系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宣教科,表明身份后还未陈述情况,对方立即挂断电话,记者多次拨打,电话无人接听。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宣传人员表示,目前案件已移交检察院,不便接受采访。(新京报记者 赵朋乐)(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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