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e线
PC版

以酒助兴人之常情 狂饮伤身亦或触法(2)

2019-02-03 10:55法制日报浏览:

  在顺义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原告小张与被告罗某等6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罗某补偿原告小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被告石某、于某、刘某、张某每人补偿原告小张各项经济损失7000元,被告徐某不承担补偿责任。
  不听劝醉酒死亡 同饮人尽责无过
  人逢喜事精神爽,陈某因升职加薪宴请同事。2017年1月26日晚,陈某与高某、宁某等7人相约在北京市通州区某烤鸭店聚餐。席间,陈某兴致很高,推杯换盏。聚餐结束后,见陈某颇有醉意,宁某和高某不放心,便将其送往单位宿舍,并留下照料。熟睡后的陈某开始较为正常,但随后呼噜声越来越小,且脸色发青。二人急忙拨打急救电话,陈某被快速送往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晚11点,陈某的妻子报警。通州公安分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显示,陈某符合乙醇中毒死亡,调查结论为不属于刑事案件。与陈某共同饮酒的高某等6人共同垫付了陈某的墓地款46800元。随后,陈某的妻子将6人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陈某死亡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因升职加薪请众人喝酒,其间放纵饮酒,喝了近一斤白酒。席间无人劝酒,宁某和高某还劝其少喝点,陈某非但不听劝,还借着醉意挑衅。法院审理认定,陈某饮酒进而醉酒,与最终导致酒精中毒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宁某等同饮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包括饮酒时劝阻、饮酒过量后照顾、及时送往医院治疗等。
  法院认为,同事之间的聚会行为属于法律层面之外的社交生活层面,不宜苛责其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法院查明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记载,聚会系由陈某发起,聚会期间仅董某一人与陈某饮酒,聚会之后高某等人陪伴在陈某身边并有拨打急救电话行为等,故法院认定高某等6人已经尽到适度安全保障义务,对陈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成年公民应当对自身生命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了解自身身体状况及酒精耐受程度,知晓过度饮酒会对其健康乃至生命产生不利后果。在其自愿情形下从事饮酒等含有一定风险活动时,应视为一种风险的自担。(记者 张雪泓)
  法规集市
  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老胡点评
  春节在即,节日气氛越来越浓,亲朋好友之间的欢聚也越来越多。欢聚之时,人们难免会推杯换盏、以酒助兴。然而,小酌则怡情助兴,狂饮则误事伤身。因此,饮酒一定要适量,绝不可真像唐朝酒仙李白描述的那样,会须一饮三百杯。
  同时,在亲朋好友欢聚之时,不但自己饮酒要把握好分寸,劝他人饮酒应适可而止、不可勉强。劝他人酒时,一定要注意观察他人的身体状况、形态举止,对不胜酒力、已显醉意的人,劝酒者不但不能继续纠缠不休,更应明确加以劝阻。尤其对于欢聚之后还有开车任务的司机,必须立场鲜明、态度坚决地阻止其饮酒。
  近年来,因为醉酒肇事、酗酒身亡而在共饮者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希望人们都能从中接受教训,做到自己适量饮酒、同时也不纠缠他人。否则,如果欢聚时一味地忘乎所以、开怀畅饮、强人所难,很可能最终落得伤人害己、争讼法庭的下场。 (胡勇)(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