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娱乐安全第一谨防风险侵权担责(2)
2019-01-27 14:15 法制日报浏览:次
事后,小刚住院9天,支出医疗费33347元,经鉴定为10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刚将小强及其父母起诉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刚、小强在非正规滑雪场滑雪,小强不慎将小刚撞伤,小强负主要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70%;小刚拉着雪圈行进同样阻碍了雪道通畅,应负次要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30%。据此,法院判令由小强赔偿小刚各项费用共计7.6万余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孩子在参加滑雪等运动时,须有家长陪同,且一定要到设施完备的场地游玩,并购买保险。一般情况下,滑雪者在正规滑雪场的雪道内受伤,消费者可以获得滑雪场经营方及保险公司的相应赔偿。滑野雪的时候如果意外受伤,治疗等费用基本只能自己“埋单”。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很多初级冰雪运动参与者对滑雪装备和器具缺乏了解,准备不适当、不充分,甚至为图便宜购买一些质量没有保证的雪板、雪杖等,或者穿着不合身的滑雪靴服而增加了风险,因此选择专业的场地由专人指导尤为重要。
老人孩子泡温泉应有人陪
寒冷的冬日泡个温泉,是不少市民喜爱的放松方式,可让市民张芳没想到的是,自己的父亲却在泡温泉的时候意外死亡。张芳将某温泉酒店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温泉酒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事发当日张芳陪同86岁的父亲来到乌市某温泉酒店,因该酒店温泉的洗浴中心分男宾区和女宾区,父女两人分别入浴。当日15时左右,张芳的父亲在浴池边洗浴时突然滑落至浴池中,被其他顾客及工作人员打捞上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芳表示,自己的父亲虽然已经86岁高龄,但日常生活均是自理,在入浴前工作人员也未告知其危险性,温泉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后,张芳和温泉酒店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将对方告上法庭。
庭审期间,温泉酒店辩称,张芳诉求事实与实际不符,酒店明确规定老人、儿童需有人陪同,并在入口处放置了告示牌,对原告父亲的死亡酒店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温泉酒店虽然对老年人洗浴可能会出现危险需要监护人陪同进行了提示,但在老人进入浴室无人陪同时并未进行任何劝阻或阻止,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应当对原告父亲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原告及原告的父亲对于自身安全疏于注意义务,对于温泉酒店的安全提示未予理睬,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认定温泉酒店应当承担20%的责任。
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记者 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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