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方深挖个人信息买卖黑色产业链 两亿余条个人信息被售卖(2)
2019-01-25 10:31 中国青年报浏览:次
刚买了房,立刻就接到贷款电话;车险即将到期,多家保险公司来电推销……不计其数的骚扰电话背后,很可能是个人信息被买卖。浙江检察机关从一个法律适用疑难案件入手,查获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背后产业链,涉及个人信息两亿余条,这一案件近日在温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973年出生的陈某,硕士研究生毕业,住在上海。陈某是一名个人信息的“卖家”,胡某是其“买家”,曾在陈某处以每条9分的单价购买30余万条台州金融类人群的手机号码,无机主姓名。
胡某因另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先行起诉,胡某及其辩护人均辩称手机号码不构成公民个人信息,法院判决也认为胡某从陈某处购买的该部分信息不能识别特定的自然人身份,没有对该部分指控予以认定。胡某案的判决对陈某案的处理给基层检察院带来困扰。
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陈某的行为构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慎重处理全案、指导后续类案,这个疑问被请示到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证据,研究法条,查阅判例,从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涉案手机号码的属性、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权威判例等,得出涉案手机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陈某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于严惩,且还有大量犯罪事实尚待查清的结论。
承办检察官解释,两高司法解释以定义加列举的方式将手机号码等通讯联系方式明确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同时,我国已全面实行手机实名制,手机号码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具有专属性和隐私性。而涉案手机号码针对的是台州地区有贷款意向的金融类人群,被用于精准营销,更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无疑。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也一致同意承办人意见,认为涉案手机号码属于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陈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并要求进一步查明犯罪事实,深挖涉嫌犯罪人员。
基于此,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函浙江省公安厅,建议对陈某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一步组织侦查。检警双方也分别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而更多的犯罪事实也随之浮出水面。
陈某的胞兄陈某乙为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原中国电信分公司、号码百事通(以下简称“号百”)服务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2013年~2016年9月,陈某乙就从“号百”数据库获取区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手机号码信息提供给陈某,陈某则以每条0.01元~0.2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网络出售给山东、江苏、吉林等22个省份的“买家”。从2015年开始,另一涉案人王某受陈某乙指使帮助陈某从“号百”公司数据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发送到指定邮箱。
承办检察官介绍,重新侦查发现,该案非法获利金额累计2000余万元,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两亿余条,大大超过了原先认定的不到3万元的非法获利和33万条个人信息。
2018年9月,经指定管辖,温岭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陈某乙等5人侵犯公民信息罪,向该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1月3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检察机关认为,在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百罪之源”,将涉案手机号码机械解释为单纯的11位号码数字,对收集、销售这类号码资源的行为作出不是犯罪的结论,偏离了立法意图,客观上会纵容此类行为的泛滥,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
据悉,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的联合督办下,专案组追诉了陈某胞兄陈某乙等同伙及下线4人,并将10多名下线的犯罪证据移送外省公安机关。此外,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还要求对胡某等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抗诉;对陈某案,也将择期宣判。(龚婵婵 记者 董碧水)(责任编辑:刘晓方)
1973年出生的陈某,硕士研究生毕业,住在上海。陈某是一名个人信息的“卖家”,胡某是其“买家”,曾在陈某处以每条9分的单价购买30余万条台州金融类人群的手机号码,无机主姓名。
胡某因另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先行起诉,胡某及其辩护人均辩称手机号码不构成公民个人信息,法院判决也认为胡某从陈某处购买的该部分信息不能识别特定的自然人身份,没有对该部分指控予以认定。胡某案的判决对陈某案的处理给基层检察院带来困扰。
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陈某的行为构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慎重处理全案、指导后续类案,这个疑问被请示到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证据,研究法条,查阅判例,从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涉案手机号码的属性、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权威判例等,得出涉案手机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陈某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于严惩,且还有大量犯罪事实尚待查清的结论。
承办检察官解释,两高司法解释以定义加列举的方式将手机号码等通讯联系方式明确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同时,我国已全面实行手机实名制,手机号码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具有专属性和隐私性。而涉案手机号码针对的是台州地区有贷款意向的金融类人群,被用于精准营销,更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无疑。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也一致同意承办人意见,认为涉案手机号码属于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陈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并要求进一步查明犯罪事实,深挖涉嫌犯罪人员。
基于此,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函浙江省公安厅,建议对陈某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一步组织侦查。检警双方也分别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而更多的犯罪事实也随之浮出水面。
陈某的胞兄陈某乙为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原中国电信分公司、号码百事通(以下简称“号百”)服务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2013年~2016年9月,陈某乙就从“号百”数据库获取区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手机号码信息提供给陈某,陈某则以每条0.01元~0.2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网络出售给山东、江苏、吉林等22个省份的“买家”。从2015年开始,另一涉案人王某受陈某乙指使帮助陈某从“号百”公司数据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发送到指定邮箱。
承办检察官介绍,重新侦查发现,该案非法获利金额累计2000余万元,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两亿余条,大大超过了原先认定的不到3万元的非法获利和33万条个人信息。
2018年9月,经指定管辖,温岭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陈某乙等5人侵犯公民信息罪,向该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1月3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检察机关认为,在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百罪之源”,将涉案手机号码机械解释为单纯的11位号码数字,对收集、销售这类号码资源的行为作出不是犯罪的结论,偏离了立法意图,客观上会纵容此类行为的泛滥,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
据悉,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的联合督办下,专案组追诉了陈某胞兄陈某乙等同伙及下线4人,并将10多名下线的犯罪证据移送外省公安机关。此外,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还要求对胡某等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抗诉;对陈某案,也将择期宣判。(龚婵婵 记者 董碧水)(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