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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2)

2017-12-21 08:55网络浏览:

本网讯(特约调研员:薛明军)近日,山东省委、省政府印发文件,就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论述,支持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中实现健康发展,确保在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提出十条意见。

山东: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投资项目报批手续,推行多评合一、合并评审,推进“联合审批”,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实行“多证合一”,推行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推广登记全程电子化。推动网上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四级政务服务互联互通。加强政策集中公示,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率。落实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准入、资金、用地、手续办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民营资本控股。对参与混改新成立的“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各级财政3年内予以适当奖励。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建立党委、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沟通的制度化平台,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切实做到“敢亲”“真清”,及时为非公有制企业排忧解难。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和隐性变相“吃拿卡要”等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统筹产业发展各项扶持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向各类产业功能区和园区等集聚。  

按照“能免则免,应放尽放”原则,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推进核准范围最小化。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制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列出禁止、限制投资的行业和领域,负面清单以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为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增加前置条件。  

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给予支持。筹建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市场运作、企业自愿、工商联协调、政府引导”运作模式,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化解金融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或向省内农商行、城商行、村镇银行投资入股,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要素交易市场等地方金融组织。引导企业采取担保公司替代、调整担保人、置换抵(质)押物等方式,有效“破圈断链”。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对有技术、有市场、有品牌,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拖欠源头企业,引导其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手段化解风险等。(责编:李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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