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肥城富世康套用他标生产“全麦粉”
未取得全麦粉生产许可 膳食纤维含量远低于行业标准
为遏制慢性疾病的高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国食物与营养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国营养学会发布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6)》中均提出,要推行“食物多样 谷类为主”的理想膳食结构模式,强调每日应摄入50—150克全谷物和杂豆类,明确全谷物可以降低糖尿病、肥胖、心血管疾病、结直肠癌的发生风险。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全谷物食品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如何选购、储存全谷物食品,以及选用合适的食用方法。如果在加工过程中保留了谷物籽粒的胚乳、胚芽及皮层,不管是整个籽粒的,还是粉碎的,都可以称之为全谷物。常见的全谷物包括糙米、全麦、玉米等十几种禾本科谷物,也包括荞麦、藜麦、籽粒苋等假谷物类。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全谷物标识。但是,随着我国标准体系的日益完善,产品生产所采用的标准也是选择全谷物食品的一个重要依据,例如,我国于2015年发布的《全麦粉》粮食行业标准(LS/T 3244)。
然而,少数企业觊觎全麦粉市场中的巨大利润,借当今大众健康意识不断提高,注重增加全谷物摄入的心理,也生产了一种所谓的“全麦粉”,以此混淆概念,从中获利。
未查到全麦粉生产许可
记者通过走访市场发现,标称山东富世康制粉有限公司、厂址为山东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生产销售的袋装1公斤“全麦粉”,包装上印有棕色“全麦粉”三个大字和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等字样。其背面产品说明为“本产品精选高筋小麦为原料,采用46道制粉工艺加工而成,本产品富含膳食纤维,还原更多的全麦营养”等,标识产品名称为全麦粉,配料为小麦,执行标准为Q/FFM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为QS370901011895。
根据“富世康制粉”生产的“全麦粉”包装上所标识的生产许可证编号QS370901011895和执行标准Q/FFM0001S(企业标准),记者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系统得知,该许可证产品名称及执行标准范围为小麦粉(GB1355),富世康系列小麦粉(Q/FFM0001S),富世康系列小麦粉(二)(Q/FFM0002S),饺子用小麦粉(LS/T3203),馒头用小麦粉(LS/T3204),糕点用小麦粉(LS/T 3208),面包用小麦粉(LS/T 3201),类别为小麦粉。查询中,记者并没有查到富世康全麦粉的生产许可。
而在生产全麦粉的山东省某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上,则查到了全麦粉的生产许可。
在富世康企业备案标准中,记者看到,富世康系列小麦粉(Q/FFM0001S)术语和定义部分对全麦粉释义为:以小麦为主要原料,经水洗、烘干、过筛、磨粉、包装而成的小麦粉产品,其面筋、脂肪酸值指标等同于GB1355-1986中普通粉的要求(参照GB1355-1986中的普通粉)。富世康企业标准沿用了GB1355小麦粉的相关要求,包装的正反面特别说明,该产品富含膳食纤维,而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每100克含2.5克膳食纤维,远远低于《全麦粉》行业标准(LS/T 3244)中“总膳食纤维含量(以干基计)/%≥9.0”的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显然,富世康制定的企标有悖于此。
富世康其他产品采用了国标和粮食行业标准,唯独全麦粉采用的是低于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概念明确 有标可循
关于全麦粉的术语和定义,在由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粮油加工研究室副主任、粮食加工研究组组长谭斌博士牵头制定、国家粮食局发布的LS/T 3244-2015《全麦粉》粮食行业标准文件中明确提出,全麦粉是以整粒小麦为原料,经制粉工艺制成的,且小麦胚乳、胚芽与麸皮的相对比例与天然完整颖果一致的小麦全麦粉。衡量是否是全麦粉的质量标准其中有两项最为重要,即总膳食纤维含量(应≥9%)和烷基间苯二酚含量(应≥200微克/克)。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作物所有关专家指出,全麦面粉是整粒小麦在磨粉时,仅仅经过碾碎,而不须经过除去麸皮程序,是整粒小麦包含了麸皮与胚芽全部磨成粉即称为全麦面粉。全麦粉除包含通常食用的小麦粉全部成分以外,还包含了小麦的果皮层、种皮层、糊粉层等构成的麸皮,以及胚芽。其中,麸皮中的成分以粗纤维含量最高,但仅仅添加了麸皮或膳食纤维的小麦粉并不是全麦粉,首先,是缺少了胚芽,其次,全麦粉是指包含小麦中所有的成分,必须是按照小麦原有的胚乳、麸皮、胚芽构成比例所得到的才是全麦粉。
监管追踪 严格查处
12月6日,山东省肥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队长王庆涛就此事表示,将会到富世康制粉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情况核实,经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同时,王庆涛给出了事件处理期限为两个月。他说,在核实过程中会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用途、性能、主要成份、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日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九部门联合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
面粉行业在发展的进程中,需要企业不断地规范,而规范,应当首先从诚信做起。同时,企业也要加强自律行为,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本报将继续对此事件予以关注) 刘玉波 何晓 本报记者 马永刚(来源:中国食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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