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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举报违规放鞭炮最高奖万元

2017-12-15 09:02网络浏览:

本网讯(特约调研员:隋晓丽)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伴随着新规的施行,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将正式禁燃烟花爆竹,违规燃放最高罚款500元。对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对举报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市民怎么奖励?13日,济南市公安局向市民公开征求对《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和《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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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绕城高速环线以内,一律不得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绕城高速环线以外,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禁放区域,不得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重污染天气期间,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绕城高速环线以内道路的,运输车辆不得停留。绕城高速环线以内,社区居委会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为居民提供宣传禁放法规、家庭剩余烟花爆竹置换等服务。  

违反《禁放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储存)、燃放、运输烟花爆竹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将违法信息推送到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公务员或者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禁放规定》的,予以依法处罚,同时报其所属的上级纪委、监察机关审查处理。该违法行为将纳入所属单位文明单位创建考核。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开展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自行政处罚决定做出或者刑事立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编:李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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