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打击骗提公积金行为 5年内不得办公积金业务
2017-12-12 09:13中国法务网浏览:次
本网讯(特约调研员:刘宝军)近日,记者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遏制住房公积金骗提行为,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多种措施,如被发现有骗提行为,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据悉,《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46条专门对骗提住房公积金制定了明确惩治措施,骗提行为一经查实,责令限期退回骗提资金,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或者资金款项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签订《业务办理承诺书》,承诺所申报的信息和证明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事后稽查方面,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内部大检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予以纠正,提高提取档案的存档质量,防止提取资料缺件漏项。对有异议的提取事项进行延伸核查,用实际行动打击骗提行为。
记者了解到,截至11月底,淄博市当年共为11.36万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29亿元,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158.7亿元,累计提取额占累计缴存额的比例为42.8%,较全省平均水平低12个百分点左右。(责编:李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