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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这个该怎么理解?(3)

2017-11-29 14:47中国法务网浏览:

本网讯(特约调研员:隋晓丽)王女士到法院申请宣告赵女士与李某某的婚姻无效。王女士称,其与李某某2003年9月结婚,并生育了子女,夫妻感情一直不错。后李某某去外地做生意,双方离多聚少,李某某对其越来越冷淡,并于2008年7月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08年12月最终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离婚后王女士偶然得知李某某竟然瞒着她于2006年2月在外地与赵女士登记结婚,王女士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婚,其与赵女士的婚姻应当无效。

“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这个该怎么理解?

 

 

法院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到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某与赵女士的婚姻无效时,其已经与李某某离婚,此时李某某只有一个婚姻,并非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王女士请求宣告李某某与赵女士婚姻无效的申请。  

主要观点及理由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某与赵女士登记结婚时,其同时还与王女士存在婚姻关系,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重婚,严重破坏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社会危害性大,从性质上来说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重婚与其他无效婚姻情形不同,当事人的重婚行为视情节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认为前一个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就不能被宣告为无效,否则不利于打击重婚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不能简单的将重婚事由消失认定为“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  

也有观点认为,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文意理解,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如果重婚的情形已经消失,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不予支持。该条并没有规定重婚情形除外,既然没有作出排除或例外性规定,就不能以维护一夫一妻制为由,简单粗暴地认为重婚属于绝对无效的情形。在域外法律上,重婚无效可以阻却有立法规定。在法理上,重婚无效阻却也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所谓无效婚姻阻却,就是无效婚姻的无效条件消失后,使原本无效的婚姻被阻止,不再产生无效的后果。本案中王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其与李某某的婚姻关系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所解除,即李某某重婚的事实状态已不存在,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请求宣告李某某与赵女士婚姻无效的申请是正确的。  

这个问题貌似简单,其实一直存在很大争议。理论界将存在阻却事由的无效婚姻称为相对无效,将不存在阻却事由的无效婚姻称为绝对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主要是鉴于婚姻行为的的私权性,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生活关系。当前审判实践中,将此规定适用于未达法定婚龄和疾病婚中,显然没有任何争议。但不少人认为,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基本原则的行为,所以不存在阻却事由。即无论申请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已经只有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宣告后一个婚姻无效。构成重婚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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