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举措解读
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淄博市公安局出台的《关于联合打击涉执类犯罪加强信息共享、执行查控工作暨共同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首次对公检法三方应如何配合协作进行了明确,充分发挥三方职能优势,切实担负起推进解决执行难的重任。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及时作出裁决,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查控,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应执尽执,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的,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手续,不得延误。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检察机关对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涉执类刑事案件,依法及时批捕、提起公诉。
对于涉执类犯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涉执行犯罪行为,《实施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按照要求,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应当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甄别、固定、保存。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执类犯罪案件前,应该经过合议庭合议决定。移送时,应附移送函,并提供下列材料:执行义务人身份情况的相关材料;执行义务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相关材料;认定执行义务人有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行为的相关材料;认定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妨害执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行为的相关情节或造成后果的相关材料;其他涉案材料。
同时,人民检察院将加强对涉执类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和审查起诉。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行为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批捕、提起公诉。最终,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执类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理并作出判决。
此外,除了对打击涉执类犯罪进行了具体要求,《实施意见》中还对执行中信息查询、人员控制、车辆控制、攻克重大执行案件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要求,目的就是充分发挥公检法三方职能优势,努力为建设平安淄博、法治淄博、幸福淄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责编:李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