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布禁猎通告:随意放生外来物种最高罚5万(2)
2017-11-25 10:36中国法务网浏览:次
据了解,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通告》中称,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禁止包括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弹弓及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猎工具和装置等一切违禁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洞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从事捡蛋、掏巢等惊扰、破坏野生动物繁殖行为。
禁猎区、禁猎期内,如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禁猎物种作相应调整,并采取应急措施。
对于具体的处罚办法,《通告》介绍,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通告》表示,林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通过非法运输、收购等途径流入养殖及经营场所。该《通告》有效期自即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责编:李凤伟)
禁猎区、禁猎期内,如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禁猎物种作相应调整,并采取应急措施。
对于具体的处罚办法,《通告》介绍,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通告》表示,林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通过非法运输、收购等途径流入养殖及经营场所。该《通告》有效期自即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责编:李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