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发布
2017-11-15 09:10中国法务网浏览:次
据介绍,《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按照《办法》,市医调委负责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辖区内发生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县(市)医调委负责辖区内发生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启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有三种解决途径,即自愿协商解决;向医调委申请调解或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加入医疗责任险的公立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的,应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调委对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对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未撤回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医调委可不予受理。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案,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经医调委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依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有关约定,医疗纠纷需要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将医患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书、医调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政府指定部门作出的行政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等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经投保医疗机构授权同意后,可直接向患方支付赔偿保险金。(责编:李凤伟)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启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有三种解决途径,即自愿协商解决;向医调委申请调解或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加入医疗责任险的公立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的,应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调委对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对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未撤回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医调委可不予受理。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案,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经医调委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依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有关约定,医疗纠纷需要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将医患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书、医调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政府指定部门作出的行政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等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经投保医疗机构授权同意后,可直接向患方支付赔偿保险金。(责编:李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