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烧友合伙海外买蝴蝶 被判有期徒刑(2)
2017-11-08 09:48中国法务网浏览:次
近日,济南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朱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濒危动植物标本也被限制入境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在海关总署发布的《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中也明确载明,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属于限制进境的物品。
山东的三名蝴蝶发烧友,在明知所购买的蝴蝶属于相关国际公约保护物种的情况下,先后从马来西亚等国通过邮寄方式,走私两千余只蝴蝶(死体)用于出售牟取暴利。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被称为“全国最大宗走私濒危蝴蝶制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7年、5年。 (责编:李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