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打工十余天右眼失明,农民工获赔18万
2017-11-08 09:39中国法务网浏览:次
在充分掌握证据后,援助律师认为:第一,尹某系被临时雇佣,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头李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某公司应对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尹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条例》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综上,律师认为尹某的受伤应当能够构成工伤,建议尹某向当地人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推定尹某的伤残等级可达到七级左右。经过测算,尹某可获得包括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补偿共计21万余元,且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此一来,就可以绕开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李某和张某,直接向某公司主张赔偿。
2017年9月8日,李某代表某公司与尹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支付尹某补偿款共计18万元,并当场过付。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现实中,仍有部分困难群众,受文化水平、经济条件的影响,不懂法、维权意识差,当遭遇侵害时,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受援人受伤后不知如何维权,在援助律师的真诚帮助下,不仅让受援人享受到了工伤保险等各项待遇,还省去了工伤认定、仲裁索赔等繁琐程序。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既减少诉讼,减轻受援人的诉累,又降低维权成本,使矛盾纠纷在较短的时间得到有效化解。本案事发后三个月受援人就获得了赔偿,做到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责编:李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