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交房不给“说明书” 开发商罚款1万起!
开发商不守信列入失信名单
记者了解到,根据《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办理咨询、投诉、协调等服务事项,并建立售后服务档案。
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档案应当记载企业守法守信、社会监督与评价、奖惩等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将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健全联动响应和约束惩戒机制。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融资行为、优惠政策、日常监管、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方面予以限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不提供住宅使用手册最高罚款5万元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未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或者售后服务机构未开展售后服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向买受人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编:李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