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存单买卖车 取时无钱惹官司
2017-11-01 14:19中国法务网浏览:次
原告于某将其自有的一辆半挂货运汽车卖给被告张某,两年后,于某取钱时发现张某支付给他的其中一张存单内竟然没钱,双方因此引发官司。
记者了解到,原、被告原系好友,2015年2月7日,原告于某将其自有的一辆半挂货运汽车卖给被告,双方约定价款为14万元。被告张某于当日将总计14万元的四张存单交付原告,其中包括被告张某向其亲戚张某某借的户名为张某某的3万元存单一张。2017年5月,原告于某持该存单到银行提取现金,却被告知因张某某存在经济纠纷,该存单已于2016年8月被法院扣划。
随后,原告于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张某继续履行支付购车款3万元的付款义务。后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由被告支付原告16000元。法官提醒:存单是一种具有流通性的银行凭证,自交付时,其所有权就已经发生转移。但是,存单又是特定性的物权凭证,存单权利的实现一定环节上需要银行的协助,如果持有人未及时变现,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原告于某在接受存单这种付款方式后,不但没有及时变现,反而持有了两年后才去银行实现存单权利,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在牵涉到存单的经济活动时,记者也提醒大家事先可先向有关部门咨询查实,以免不必要的麻烦。(责编:李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