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护水!立法防治力保饮用水安全
本网讯:近日,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自11月1日起,《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据悉,这是威海市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目前,威海市主要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有12处,均属于水库型水源地。近几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违法建设、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已经对饮用水安全构成威胁。为此,《条例》将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农业面源污染是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最主要原因,《条例》制定了标本兼治的治理措施。治标的措施主要有: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丢弃农药包装物、反光膜等农资产品废弃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并建立污染水源农资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制度等。治本的措施主要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退耕还林,保护区内居民实施搬迁,建立健全饮用水保护专项补偿机制等。
目前,部分饮用水水源地附近还有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条例》也制定了防治措施。据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专业户。现有的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达到防渗、防雨、防溢流要求。
此外,目前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个别农家乐等违规建设项目。对此,烟台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严重水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对水体可能产生污染并且无有效防治措施的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编:李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