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欲熏心虚昧造假 知法犯法更受重罚
2017-10-13 15:59中国法务网浏览:次
据了解,事件起因是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近亲属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方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提交了其生前在某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每个月都有某建筑公司为其支付报酬。被告方认为死者是农村户口,只是在工地打小工,不应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因城镇、农村两个标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数额相差较大,为慎重起见,承办法官专门到账户开户行调查取证。结果却出人意料,银行账户户名竟然是原告方委托代理人魏某的姓名,且交易明细也全部为魏某伪造。
承办法官传唤原告及魏某到法院进行详细询问,在事实和法律面前,魏某承认其提交了虚假证据的事实。承办法官对其进行训诫后,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魏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全额缴纳了罚款,并写下了认错书。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民事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虚假证据屡屡出现,不仅损害了社会诚信,而且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妨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开发区法院严惩虚假举证行为,既是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也是奉劝那些试图以身试法者,莫要存有侥幸心理,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法举证、诚信取证,提供虚假证据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编:李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