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容易催债难 冲动“魔鬼”酿大错
2017-09-23 14:19中国法务网浏览:次
本网讯:近日,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民警在开展追逃工作时,成功将涉嫌非法拘禁在逃嫌疑人李某抓获。当民警告知李某被警方列为网上追逃时,李某一脸的疑惑,半天摸不着头脑。
2017年6月初,李某为了使自己的生活过得滋润点,跟朋友王某一起在烟台某科技生物有限公司进行了合伙投资,公司主管刘某负责两人的投资资金工作。半个月后,该公司效益并不怎么好,李某、王某见状,要求主管刘某立刻将投资的资金退还,结果一直也没有收到公司的任何回复。情急之下,投资人王某伙同李某等人以讨要投资资金为由,将刘某带至烟台某商务宾馆,非法限制刘某人身自由长达约19个小时,迫使刘某给他们转账33万余元,签写327900元欠条一张。事后,刘某报了警,警方根据线索,将王某抓获,并于2017年6月将李某列为网上逃犯。
分局民警根据网上追逃信息,调查得知嫌疑人李某暂住在烟台芝罘区,每天外出活动较为频繁,通过加大研判工作力度,民警锁定嫌疑人李某活动轨迹,经过蹲守在住处将李某成功抓获。当民警告知李某已被网上通缉时,李某一脸茫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民警告知李某索要资金也要采取正当程序,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酿成大错,此时的李某才恍然大悟,但是等待李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民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责编:李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