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棚户区认定有了“山东标准”
本网讯:棚户区改造关系着千家万户,如何界定更是引人关注。近日,记者从山东省住建厅获悉,日前省住建厅等4部门印发《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下称《办法》),指导各市地科学合理确定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办法》对城镇棚户区的概念界定、认定标准、认定依据和认定程序等进行明确,提出同时满足“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为主”“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长”等10项条件中的4项要求可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办法》中所称城镇棚户区,主要包括位于山东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房、城中村、城边村、采煤塌陷区和建制镇驻地棚户区。其中,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在棚户区的认定上,《办法》提出同时满足以下10项要求中任意4项的住宅区域,可以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这10项要求分别是: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以2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驻地房屋以15年以上的为主等。
不过,记者注意到,《办法》还明确了6类不能被列为棚改的项目,分别为:因城市道路扩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校舍改造、养老院改造、老旧小区修缮、厂房改造、工矿企业和商业设施等搬迁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村危房改造、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或性质与城镇棚户区改造无关的建设项目。
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程序包括项目前期调查、项目核查和项目审批3项。
按照要求,对拟列入下一年棚改计划的项目,各县(市、区)住建(棚改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纳入本县(市、区)棚改计划,并报所在设区市住建(棚改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设区市住建(棚改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对县(市、区)上报项目进行复核确认,对于确认复核认定标准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本市棚改计划,并上报省住建、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省住建厅会同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汇总各市棚改区改造计划,提出年度全省棚改建议规模,报省政府同意后,确定全省棚改年度计划,并在全省公布实施。(责编:李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