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夫妻聋哑子 “无言”离婚怎么离
2017-09-04 10:51中国法务网浏览:次
本网讯:近日,东营市利津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被告双方均系聋哑人,原告离婚态度坚决,但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
为了恢复孩子的听力并进行康复治疗,孩子的奶奶陪孩子在济南进行治疗,已经支付了大额的医疗费用,若要疗效显著,需要长期持续进行康复治疗。常某以婚后感情不好,李某不履行夫妻之间的照顾义务,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孩子归李某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认识、恋爱并订立婚约,说明双方婚前彼此有一定了解,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结婚已五年,婚后感情尚可,且生育一子,说明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均系聋哑人,婚生子亦为聋哑人,原被告更应该共同克服生活中的困难把孩子抚养成人,而不应该在孩子的抚养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草率提出离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做出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
聋哑人能结合在一起组成婚姻本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既然走到一起了,有困难要共同去克服,而不是学当今流行的一言不合就离婚,还是要且行且珍惜为好。(责编:李凤伟)
据了解,常某与李某均系聋哑人,二人都在东营某公司上班,因为是同事,又加之都是聋哑人,二人同病相怜,双方在接触的过程中彼此产生好感,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后双方订立婚约。2012年4月6日双方登记结婚,2014年4月7日生育一男孩,孩子的到来为二人增添了生活的乐趣和希望,但天不随人愿,没想到孩子也是聋哑人。
为了恢复孩子的听力并进行康复治疗,孩子的奶奶陪孩子在济南进行治疗,已经支付了大额的医疗费用,若要疗效显著,需要长期持续进行康复治疗。常某以婚后感情不好,李某不履行夫妻之间的照顾义务,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孩子归李某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认识、恋爱并订立婚约,说明双方婚前彼此有一定了解,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结婚已五年,婚后感情尚可,且生育一子,说明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均系聋哑人,婚生子亦为聋哑人,原被告更应该共同克服生活中的困难把孩子抚养成人,而不应该在孩子的抚养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草率提出离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做出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
聋哑人能结合在一起组成婚姻本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既然走到一起了,有困难要共同去克服,而不是学当今流行的一言不合就离婚,还是要且行且珍惜为好。(责编:李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