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羊头卖狗肉” 制假阿胶终被抓
2017-08-29 10:19中国法务网浏览:次
本网讯:近日,聊城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该县两名男子用牛皮冒充驴皮先后熬制7吨多假阿胶,该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两人拘役四个月,并各处罚金三万元,夏某某的违法所得被依法予以追缴。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阳谷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夏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山东阳谷古胶制胶产业有限公司内,用牛皮冒充驴皮做原料生产假阿胶片约2000公斤。2014年2月,被告人范某某向夏某某提出租赁其厂房和设备用牛皮冒充驴皮生产假阿胶,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范某某用牛皮熬制假阿胶的情况下,向其收取15000元租赁费后为其提供厂房和设备。范某某在该厂房内,利用其设备生产假阿胶片约5480公斤。
2014年3月10日,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生产假阿胶的设备及涉案假阿胶查获并扣押。2014年6月26日,聊城市公安局同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扣押的假阿胶称重,为7480公斤,并将其焚化销毁,涉案假阿胶市场价格为每公斤30元。被告人夏某某个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金额为6万元,租赁厂房和设备给被告人范某某,范某某生产、销售(未遂)金额为164400元,共计224400元。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到聊城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范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到聊城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范某某在生产阿胶过程中,用牛皮冒充驴皮做原料,以假充真,生产、销售假阿胶。其中被告人夏某某独自生产、销售假阿胶2000公斤,涉案金额6万元,明知被告人范某某生产假阿胶而为其提供厂房和设备,与被告人范某某构成生产、销售假阿胶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均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范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不容情,法律监督下的市场经济仍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此告诫广大商贩,挂羊头卖狗肉的“营销手段”害人害己,无德无良,合法经营、诚信做人,才能收获踏实成果。(责编:李凤伟)
被告人夏某某,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阳谷县。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阳谷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夏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山东阳谷古胶制胶产业有限公司内,用牛皮冒充驴皮做原料生产假阿胶片约2000公斤。2014年2月,被告人范某某向夏某某提出租赁其厂房和设备用牛皮冒充驴皮生产假阿胶,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范某某用牛皮熬制假阿胶的情况下,向其收取15000元租赁费后为其提供厂房和设备。范某某在该厂房内,利用其设备生产假阿胶片约5480公斤。
2014年3月10日,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生产假阿胶的设备及涉案假阿胶查获并扣押。2014年6月26日,聊城市公安局同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扣押的假阿胶称重,为7480公斤,并将其焚化销毁,涉案假阿胶市场价格为每公斤30元。被告人夏某某个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金额为6万元,租赁厂房和设备给被告人范某某,范某某生产、销售(未遂)金额为164400元,共计224400元。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到聊城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范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到聊城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范某某在生产阿胶过程中,用牛皮冒充驴皮做原料,以假充真,生产、销售假阿胶。其中被告人夏某某独自生产、销售假阿胶2000公斤,涉案金额6万元,明知被告人范某某生产假阿胶而为其提供厂房和设备,与被告人范某某构成生产、销售假阿胶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均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范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不容情,法律监督下的市场经济仍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此告诫广大商贩,挂羊头卖狗肉的“营销手段”害人害己,无德无良,合法经营、诚信做人,才能收获踏实成果。(责编:李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