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之年难敌利诱 高强电网“颐养天年”(2)
2017-08-25 10:30中国法务网浏览:次
检察官在指控其犯罪时指出,高校领导本应学高为师、行高为范,李富山却反其道而行之,无视国家法律。特别是在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坚持“苍蝇”“老虎”一起打之际,仍顶风作案,不收手,不收敛,十八大之后还多次收受他人钱财及车辆,不仅造成了较坏的政治和社会影响,而且严重损害教育的社会道德教化功能及引领作用。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富山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李富山贪污犯罪系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受贿赃款已经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法院一审宣判,对被告人李富山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李富山贪污赃款予以退还,受贿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责编:李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