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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金箍咒”箍紧舌尖上的安全

2017-08-24 10:53中国法务网浏览:
    本网讯:近日,记者从青岛市食品生产企业公开评价现场会上获悉,针对目前大多数食品企业自查情况不理想的情况,岛城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出食品生产企业公开评价工作,为食品企业加上一道“金箍”,为“舌尖青岛”再上一道保险。今后,凡是发现食品企业不按规定自查自检都将受到严惩。

企业“金箍咒”箍紧舌尖上的安全

 

  今年4月,青岛制定出台了《食品安全自查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根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定期对食品生产活动开展全面自查,对排查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记者从青岛市食药监局了解到,从目前的实施情况看,大多数企业自查情况不理想,企业不会查、不想查、不愿查的现象比较突出,具体表现在: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自己单独查,没有建立自查机构系统查;自查过程流于形式,蜻蜓点水对存在问题熟视无睹;对《办法》学习不深、不透,对存在的问题查不出来,自查结果不真实;有的企业尚未开展过自查;有的企业法人代表对自查的结果不关心、不了解、不签字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企业的主体责任很难落实。”市食药监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如果企业没有按规定自查呢?青岛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规定,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做好自查报告记录和整改处置的,或自查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经现场核查发现报告信息与事实不符的,由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纳入不良记录管理。
  同时,企业对自查问题未按规定限期改正,监管频次按企业风险等级进行动态上调,情节严重的,由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并纳入不良记录管理。
  另外,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未建立、未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自查中发现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未按规定变更或报告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或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编:李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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