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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有奖金可拿

2017-08-02 17:06中国法务网浏览:

 

本网讯:日前,《菏泽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出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报,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2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有奖金可拿

据了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或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下列行为适用于有奖举报:(一)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火电、小炼油、小水泥、小煤矿、小钢铁、小玻璃、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电镀、小漂染、小农药、土炼焦、土炼硫、土法选金、土法炼油、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汞、土法炼砷、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等土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二)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未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的;(三)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四)工业企业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五)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 “三同时”,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的;(六)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七)非法倾倒、焚烧、填埋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的;(八)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九)使用高压设备或其它方法向地下灌注工业废水的;(十)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报,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2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其中对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元;对第(五)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0元;对第(六)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800元;对利用暗管偷排工业废水、废液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0元。对第(七)、(八)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对涉及危险废物总量超过三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00元;对第(九)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00元;对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设专门渠道、专人受理举报事项,对举报事项实行同步录音,信件同步登记。举报电话:市环保热线(0530)12369;通讯地址: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1388号,邮编:274000;举报邮箱hzhbyjjb@163.com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处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为有效举报后统一发放。(责编:李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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