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热点
PC版

济宁市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最高奖励2000元(2)

2017-07-13 18:08济宁新闻网浏览:

   第八条 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由联合举报人共同领取奖金,奖金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环保部门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确认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环保部门立案调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或泄漏举报人信息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纠正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责编:杨凡)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