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官方为刑案取证立规(2)
2017-06-29 14:47中国法务网浏览:次
“非法证据排除难”如何破解?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有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排除难”是近年来律师界反映的以往律师辩护“老三难”基本消除之后产生的“新三难”之一。造成非法证据排除难的原因之一是,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永忠对此表示,本次规定除涉及审前程序外,重点对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进行了充实完善,务实实用,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例如,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何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对于一直存在争议的庭前会议上是否应当审查并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责编:李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