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构筑完整法律框架斩断邪教黑手
本网讯 俄罗斯一邪教教派的70名成员在地下碉堡中生活10年,那里没有供暖,许多孩子出生在地下,甚至从未见过阳光。这一教派以其组织者法伊扎赫曼·萨塔罗夫的名字命名。图为在俄罗斯喀山,该教派成员向外张望。 CFP供图
本报驻莫斯科记者朱冬传
活跃邪教组织仍有数十
据俄新社统计,2000年全俄有300至500个邪教组织,其人数约100万,其中70%是18至27岁的年轻人。而俄罗斯学者估计,截至目前,活跃在俄罗斯境内的邪教组织仍有近数十个。
俄罗斯学者将邪教从来源上区分为三大支:西方派、东方派和俄本土派。西方派邪教组织有新五旬节派、耶和华见证人、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撒旦教等;东方派邪教组织有克里希拉教、超觉静坐派、密宗僧团、白莲会等;俄本土派邪教有白兄弟会、格里戈里格勃依等。
俄罗斯学者认为,这些邪教组织主要利用部分民众的不健康心理,并制造“世界末日论”、“灾难说”“拯救符”来恐吓、利诱,并打着“院士”、“博士”、“教授”、“大师”名义开办各种所谓的特异功能和心灵感应培训班,健身练功房等吸引招揽信徒。
成立之初,其目标是不断膨胀信徒数量,随着影响扩大,就逐渐把重心转移到富贵商贾和政客身上。
如2006年在俄罗斯最“流行”的一个邪教组织新五旬节派,该邪教约有成员30万人,其中最有影响的一个邪教头目谢·良霍夫斯基甚至还当过总统宗教社团委员会成员、社会院成员。
防范打击邪教呼声高涨
早在2007年,吉洪诺夫斯基人文大学宗教学教研室主任、哲学教授亚·德沃尔金就曾在分析莫斯科最危险的6个邪教组织后得出基本结论:第一,邪教具有虚伪性和伪装性;第二,邪教具有蒙骗性。从手段上看,邪教组织拥有一套大众可以接受的传授方式和达到目的的手段;第三,邪教常搞神秘膜拜、偶像崇拜;第四、邪教具有隐密性和封闭性,实行从上至下的极权垂直领导,完全控制信息,操纵语言,使信徒逐渐丧失批判和理性思维;第五,邪教具有蛊惑性和强制性。借神秘主义建立教主的绝对权威,对信徒进行精神控制,通过洗脑改变人的性格,培养反式思维,通过忏悔会、群体压力强制性地把教徒变成邪教的顺从工具;第六,排他性明显,每个邪教组织都是一个封闭的群体。第七,邪教具有扩张性,不满足于一个地区,一个国度的存在,它们会像病毒一样到处传播蔓延。
亚·德沃尔金由此认为:“邪教是反人性、反社会、反文明、反科学的”,它在本质上与作为人类文明重要内容的宗教毫不沾边。大量刑事案件及社会事实证明,邪教反人道的性质导致出现屠杀、自杀和伤害行为。道德的约束在邪教中不存在,法律的威严荡然无存。邪教对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构成危害,是侵蚀社会肌体的“癌细胞”。
2002年1月25日,俄总统代表波尔塔夫琴科在国家与宗教团体研讨会上说:“目前出现的不少新宗教运动都带有激进性质,必须要加强立法以限制这些破坏性的伪宗教组织。”
当时俄罗斯国家杜马社会团体和宗教社团委员会主席弗·佐尔卡利采夫支持总统代表的看法,称“俄罗斯充斥了形形色色的伪宗教组织、邪教组织,必须强化立法,遏制和打击邪教”。
系列配套法规打击邪教
从上世纪90年代末起,俄罗斯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以防范和打击邪教。例如,从宪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制定了《良心自由和宗教结社法》、《外国宗教代表处注册及开设关闭管理规定令》、《反极端主义活动法》、《非营利组织法》、《刑法》等。
这些法律文件建立起俄罗斯宗教管理的法律基础,建立了宗教组织的依法进入,强制退出、取缔,依法监督管理,对邪教犯罪行为的刑事界定和惩罚等的立法框架。
其中,《良心自由和宗教结社法》自制定以来经过14次修改,最近一次是在2013年9月1日被修改。
上述法律指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宗教团体方可进入宗教领域,禁止成立行为和目的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宗教团体。该法第14条还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宗教组织登记机关以及地方自治管理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终止、取消、禁止宗教组织。
法律所列出的教派组织的12种违法行为包括: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有极端主义行为;破坏家庭;蓄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利用宗教活动从事毒品和精神麻醉品传播;道德堕落和其他违法行为;怂恿自杀行为或规劝生命和健康处于危险状态的信徒拒绝就医;阻止接受义务教育;强迫宗教组织成员和信徒及他人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宗教组织;以生命威胁或强制手段阻挠公民退出宗教组织;怂恿公民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或作出其他违法行为。
传统的宗教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第9条和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第18条都提出保障人的宗教信仰自由。
据此,俄罗斯1993年通过宪法第30条宣布,宗教结社是公民权利的不可分割部分;同时宪法第13条禁止成立以煽起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分歧为目的结社。这种违宪行为的犯罪在刑法第239条被细化定罪,改变了以前主要从政治原因和对危害国家权利角度及时代的特点来看待部分非传统的具有破坏性教派活动的犯罪量刑和惩治。
现在,邪教的犯罪特性及判罚由俄刑法确定。1993年8月,俄罗斯刑法第143条确定了以宗教规仪为形式侵害公民权利与自由罪。另外第239条、第35条将邪教视为有组织犯罪团伙,具有对公民使用暴力,危害其健康的特征。
除了联邦法外,俄地方政府也通过地方立法打击邪教的信息传播,提出建立极端信息审核制度。
专家呼吁加大执法力度
俄罗斯专家认为,俄目前虽然具有一个反邪教的法律框架,但还需加大执法力度。
客观上讲,某些宗教组织表面上获得正式注册,但实际上却从事邪教活动,难以被察觉。
即便媒体披露大量材料,指出一些邪教组织存在明显违反法律的行为,如非法剥夺信徒的自由、奴役劳动、强奸、拷打等,但真正被起诉成为刑事案件的相对较少,因为这些组织的活动十分隐蔽,且一些被迫害的成员“心甘情愿”并与世隔绝。
当下,俄罗斯有识之士呼吁,除了立法进程外,宗教、教育、司法、社会各界也都应关注邪教问题。
例如,东正教教会就积极利用自身影响,广泛宣扬传统教义,引导信徒追求真正的心灵慰藉,抵抗邪教的侵袭;俄新闻媒体也发挥重要作用,报道邪教残害教众的事实,揭露其真实面目,促使民众认清其邪恶本质,分清什么是真善美,帮助那些误入歧途的信徒及时与邪教划清界限;各种正能量的社团也在反邪教中发挥作用,特别是其加强了对年轻人理想和生活态度的教育,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认真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只有健康的社会才能够有效封堵邪教渗透的各种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