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修7部海上法律防止“岁月”号悲剧重演
本网讯 有韩国媒体将“岁月”号事件直接称为人祸,指出除船长船员弃船逃跑外,各种规章制度被漠视、监管部门形同虚设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为了防止类似事件重演,韩国国会正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首批7部法律将于29日交国会全体会议审议
韩国总理郑烘原因沉船事故引咎辞职。CFP供图
本报驻首尔记者王刚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岁月”号沉船事故在韩国持续发酵,人们在悲痛和惋惜的同时,也在反思为何原本不应发生的事件却最终成为现实。
漠视安全规则引发反思
4月27日,韩国总理郑烘原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就“岁月”号沉船事故引咎辞职。目前,韩国总统朴槿惠已经批准了其辞职请求,但将在事故收尾后才受理辞呈。
然而,总理的辞职未能平息民众及媒体对此次事故的评议及指责。不少韩国媒体认为,此次“岁月”号沉船事故最令人惋惜的是没有遵守基本的安全规则,因此比起天灾更像是人祸。各种规则制度被漠视,监管部门形同虚设,最终叠加形成重大人员伤亡。
本来按照韩国航运管理规定,在视线距离不足1公里的浓雾等恶劣天气下,船只应该立即在安全的地点停止航行,但“岁月”号在15日晚9点出发的时候不顾浓雾笼罩仍强行出海。根据韩“车辆货物运载方法”,类似“岁月”号这样的船舶最多能搭载轿车88辆、货车60辆、集装箱247个,然而当时船上装载了包括挖掘机、集装箱、各类车辆和货物180个,总重量高达3608吨,比规定允许上限987吨超载4倍。此外,海警对船只的出海检查存在明显疏漏,很有可能当时并没有确认海上气候状况和载货量就直接盖章让“岁月”号离港。根据有关规定,船长有职责确认船上货物的装载情况,在确保安全行使的情况下才能下令开船。但实际上“岁月”号在最后一批货物上船后仅仅过去3分钟就离港。由于货物没有固定彻底,因此一旦发生大转弯时很容易滑到船舱一边,引发船只失衡。
主管船只改造事务的韩国海洋水产部也没有很好执行相关规定,对于明显违规的“岁月”号增建情况完全没有尽到监管职能。根据韩国《船舶安全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船只改造造成长度、宽度、高度、吃水线等4项都发生变动的话,必须要获得海洋水产部长官的批准,其中1项发生变动则必须报请地方海洋航湾厅长批准。
韩国《朝鲜日报》报道认为,韩国经济规模虽然已经发展至相当水平,但大型事故不断,这其中不少都是未能遵守安全基本原则所致。
逃跑船长有可能只获刑5年
最令韩国国民气愤的是,在事故发生后本来应该负责指挥撤离和救援的“岁月”号船长李俊锡却放弃了自己的职责,抢先逃离船只,结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海警方面正在考虑对李俊锡适用《刑法》上的业务过失致死罪和《船员法》上的船只沉没罪进行起诉。
根据韩国《刑法》第268条规定,凡是业务上的过失或重大过失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而韩国《船员法》第11条规定,船长在船舶面临紧急危险情况时必须对人员、船舶和货物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违反者将处于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按照常规起诉的话,李俊锡船长最多只会被判5年有期徒刑。
但也有分析认为,如果检方以“遗弃致死”的罪名加以起诉的话,李俊锡也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实际上早在1995年震惊世界的三丰百货店坍塌事故时,对事故责任人如何起诉,检方曾在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死罪之间反复斟酌,并最终以业务上过失致死罪进行起诉。
事实上对于大型事故责任人,韩国检方有以杀人罪起诉并要求法院判处死刑的先例。1970年“南营”号沉船事故的船长姜泰守,当时被检方以故意伤人罪、业务上过失致死罪等多项罪名起诉,但最终法院只认可了后一项罪名,并判处姜泰守有期徒刑3年。与“岁月”号沉船事件类似的2003年大邱地铁火灾案,当时地铁司机崔承烈将列车钥匙拔出并飞奔逃跑,造成142名乘客被关在充满火焰和有毒气体的地铁车厢内,最后崔承烈被法院以过失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强化预防与加重处罚并举
为了防止“岁月”号沉船事故重新上演,韩国国会正迅速出台相关法律。国会所属的相关委员会已经在25日召开法案会议,决定修改7条关于海上安全的法律,并将提请29日召开的国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新修订的《船舶入港及出港相关法律》将原先分散于《开港秩序法》和《港湾法》中的出入港口规定加以整合和强化,对船只出入港口的安全条件规定得更加严格。该法案去年1月就由韩国政府向国会提出,但迟迟未能批准,在“岁月”号沉船事件发生后,该法案被火速提上议事日程。
原先的《灾难救助法》被改名为《水上搜索、救助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救难现场的安全管理需要,可以向相关单位或个人下达增强人力和装备的命令。
此外《海事安全法》修订案规定,将设立专门的教育设施,以提高船舶运营商的安全运营能力。《航路表记法》修正案则规定,即使是在海洋事故较少的地区,也有义务设立相关洋流标记信号。新修订的《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及补偿法》规定,学生参与集体活动之前,组织者有义务制定安全对策。
此外,针对船员发生事故逃跑加重处罚的法律也在酝酿之中。韩国执政党新国家党所属议员金载沅就准备提出《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修正案,将事故发生时逃跑的船长及乘务员的最高刑罚提高至无期徒刑。
还有议员正在准备提出《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受到各级政府资助或接受委托行为的机构和团体将适用该法,以防止其滥用公帑。还有议员提出《船员法》修正案,将因为船长救援措施不足而发生人员伤亡的处罚,由目前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以上。
此外议员金承南还准备提出法律修订案,规定客船在正式出发前必须向所有乘客进行包括如何穿救生服、发生异常状况时如何从船上逃生等在内的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