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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张彦立、李战勋律师成功案例(5)

2017-07-18 12:49中国法务网浏览:

借款合同纠纷案--张彦立、李战勋律师成功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蒋某,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彦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战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基金公司)、洛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基金公司与**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公司偿还投资本金600万元;2、**公司按月收益3%的标准支付投资收益款(从2012年1月起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13年10月拖欠收益款项为313万元);3、**公司偿还代为支付的税金2034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洛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蒋某,深圳基金公司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彦立、李战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深圳基金公司、**公司与**公司**项目代表岳某签署了《关于洛阳**一期项目工程合作协议》,在该协议中深圳基金公司与**公司加盖了公章,岳某在协议书签字并摁指印。该协议内容为:经双方协商,就**公司让出洛阳市**一期工程净利润的20%,具体条件如下:1、深圳基金公司、**公司出资1000万元以内,**公司按月投资收益3%付给深圳基金公司、**公司,以及工程净利润的20%给深圳基金公司、**公司,同时深圳基金公司、**公司派出纳人员到工地监管资金的使用。整个一期项目由**公司负责管理,必须保证资金全部用于该项目。2、双方共同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算工程利润,双方一致认可核算的利润。3、如**公司资金到位,无需深圳基金公司、**公司资金注入。深圳基金公司、**公司出资未到1000万元,其已出资资金投资收益不变,所获得的20%的利润收益同样不变。4、如**公司资金仍短缺,深圳基金公司、**公司应继续出资,投资收益照付,但不超过1000万元,所获得的利润收益不变。5、洛阳市**一期工程主体施工到十六层后,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向**公司付款后,**公司开始向深圳基金公司、**公司还款,每月的投资收益计入本金。**公司应于最迟2012年10月1日将1000万元全部还清,并于最迟2012年10月10日将20%的利润付给深圳基金公司、**公司。6、本协议双方各持两份,自深圳基金公司、**公司出资之日起生效,到洛阳市**一期工程完工结算清楚,利润分配完毕,本协议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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