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微信群里调侃领导被开除 微信群属“私”还是“公”?
2021-04-29 13:38工人日报浏览:次
员工微信群里调侃领导被开除,法院判决领导不可任性用权
微信群属“私”还是“公”,合乎法律是关键
因在微信群内发送数条“一大批boss即将到达战场”“几个老板都在别墅”等文字及表情信息,重庆某旅游公司员工贺某被公司以“有损公司形象和信誉”开除。调侃领导即遭开除,合法吗?
【案情回顾】
贺某原系重庆武隆某旅游公司职工,于2018年8月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其安排到景区从事游乐园筹备及运营工作。
2019年10月某日,该公司游乐园办公区域发生农民工聚集事件,中午就餐期间,贺某在公司员工自行组建的微信群内,与其他成员就聚集事件进行互动,发送了数条“一大批boss即将到达战场”等文字及表情信息。
不久后,贺某就被公司领导叫去谈话,被告知其在员工微信群内发送的信息属不当言论,已对公司领导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要求贺某要么主动向公司申请辞职,要么由公司通报开除。
贺某拒绝主动辞职,公司行政人事部随即以贺某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为由将贺某开除,并要求贺某赔偿公司违约金3万余元。
此后,贺某向劳动人事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万余元。劳动人事部门支持了贺某的请求。2020年7月,该公司因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
在法庭上,公司代理人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贺某应遵守公司的考勤与纪律制度,不得违反员工守则的各项规定。公司认为贺某在微信群中的发言属于员工《行为守则》十不准内容中的“造谣生事,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和信誉”。鉴于贺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解除合同理所应当。
贺某则认为,自己仅仅在员工微信群里客观描述了当时的状态,没有主观故意贬损企业及领导形象,并未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审判结果】
武隆区法院认为,贺某并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贺某并未在上班期间与他人闲聊,并且贺某的言语也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最多只能算是对领导的调侃;在员工自行组建的微信群中发言,并未对外公开,对公司影响有限;《行为守则》中的“十要”和“十不准”,从内容上看,仅为一些大而粗放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性指引效果,也未对违反后果及具体处罚措施做出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以贺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定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明显缺乏依据,不具有合法性,应支付贺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199.99元。
【以案说法】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李建律师表示,某些企业因机构不完善,在招用、管理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上,都由老板任性“处理”。员工通常认为微信群,尤其是员工自行组建的,乃是“私下”交流,因此,微信群里的发言属“私话”,而不应被企业视作“公言”。但在企业看来,员工所在的微信群,尤其是工作群,理应归企业管,如果有员工在群中当着其他员工的面“胡乱”发言、行为不当,企业可决定如何进行处罚。这种认知分歧,导致了诸多祸起微信群的解聘纠纷。
无论公私群都要合乎法律的框架。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面,解除理由要合法;一方面,解除程序要合法。违法任性必将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李国)(责任编辑:刘晓方)
微信群属“私”还是“公”,合乎法律是关键
因在微信群内发送数条“一大批boss即将到达战场”“几个老板都在别墅”等文字及表情信息,重庆某旅游公司员工贺某被公司以“有损公司形象和信誉”开除。调侃领导即遭开除,合法吗?
【案情回顾】
贺某原系重庆武隆某旅游公司职工,于2018年8月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其安排到景区从事游乐园筹备及运营工作。
2019年10月某日,该公司游乐园办公区域发生农民工聚集事件,中午就餐期间,贺某在公司员工自行组建的微信群内,与其他成员就聚集事件进行互动,发送了数条“一大批boss即将到达战场”等文字及表情信息。
不久后,贺某就被公司领导叫去谈话,被告知其在员工微信群内发送的信息属不当言论,已对公司领导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要求贺某要么主动向公司申请辞职,要么由公司通报开除。
贺某拒绝主动辞职,公司行政人事部随即以贺某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为由将贺某开除,并要求贺某赔偿公司违约金3万余元。
此后,贺某向劳动人事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万余元。劳动人事部门支持了贺某的请求。2020年7月,该公司因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
在法庭上,公司代理人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贺某应遵守公司的考勤与纪律制度,不得违反员工守则的各项规定。公司认为贺某在微信群中的发言属于员工《行为守则》十不准内容中的“造谣生事,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和信誉”。鉴于贺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解除合同理所应当。
贺某则认为,自己仅仅在员工微信群里客观描述了当时的状态,没有主观故意贬损企业及领导形象,并未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审判结果】
武隆区法院认为,贺某并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贺某并未在上班期间与他人闲聊,并且贺某的言语也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最多只能算是对领导的调侃;在员工自行组建的微信群中发言,并未对外公开,对公司影响有限;《行为守则》中的“十要”和“十不准”,从内容上看,仅为一些大而粗放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性指引效果,也未对违反后果及具体处罚措施做出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以贺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定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明显缺乏依据,不具有合法性,应支付贺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199.99元。
【以案说法】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李建律师表示,某些企业因机构不完善,在招用、管理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上,都由老板任性“处理”。员工通常认为微信群,尤其是员工自行组建的,乃是“私下”交流,因此,微信群里的发言属“私话”,而不应被企业视作“公言”。但在企业看来,员工所在的微信群,尤其是工作群,理应归企业管,如果有员工在群中当着其他员工的面“胡乱”发言、行为不当,企业可决定如何进行处罚。这种认知分歧,导致了诸多祸起微信群的解聘纠纷。
无论公私群都要合乎法律的框架。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面,解除理由要合法;一方面,解除程序要合法。违法任性必将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李国)(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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