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少年文身,商家应否担责(2)
2021-04-16 14:06检察日报浏览:次
为准确界定未成年人文身的损害后果,涟水县检察院指派干警专门走访了小寒所在学校,围绕对未成年人文身的认识和评价等问题对师生进行问卷调查。经统计,教师普遍认为文身会对未成年人未来学业、工作、人际交往等造成恶劣影响。
结合问卷调查结果,该院组织未检部门干警检索了大量法律法规、类案判决及学术论文,寻找司法共识,并邀请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就未成年人文身问题召开论证会。
经充分论证后,各单位均认为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明确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但文身行为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与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相背离。而且,未成年人尚不能正确认识文身对其身体及人格利益造成的不利影响,盲目跟风文身的行为不属于民法典第19条规定的“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文身店店主明知小寒系未成年人,文身会给其身体造成巨大伤害,且清洗困难、费用高昂、效果难料,仍基于商业利益擅自为未成年人进行大面积文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支持起诉,维护青少年健康权益
“侵权责任确定了,赔偿费用又应如何认定?除了文身费、清洗费以外,文身店主是否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呢?”办案检察官随即联系到小寒及其父母,带领他们走访医院皮肤科医师,详细了解文身清洗流程、清洗时长、清洗费用等关键问题。
“小寒的文身完全清洗的话需要两年,花费至少需要2万元,清洗的时候小伙子可能得忍忍了,因为即使做了表皮麻醉,疼痛度仍能达到剧烈疼痛,而且后续护理不好就效果难料了。”医生检查后,作出上述回答。
结合小寒目前面临的清洗困难及学习、生活等受影响状况,涟水县检察院认为小寒依法可以要求文身店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遂建议小寒的父母向法院提起健康权诉讼,并于3月10日支持起诉,要求文身店店主返还文身费700元,并赔偿文身清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尚不完全,文身在给他带来一时满足的同时,也给他种下了皮肤感染的种子,打开了违法犯罪的大门!希望你能正视自己的行为,尽力弥补小寒。”日前,在法庭上,检察官对文身店店主进行了训诫。经法庭教育,文身店店主主动赔礼道歉,当庭返还文身费700元,同时一次性给付清洗文身费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
在此基础上,涟水县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文身现象开展调研,推动该县市场监管局、卫计委等5家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文身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禁止从事美体(文身)服务的市场主体接受未成年人文身,厘清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初步构建起全县多部门联动治理格局和长效治理机制。目前,各文身店均按照规定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的标语,自觉抵制为未成年人文身。(卢志坚 胡慧慧 朱美君)(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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