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撞倒后遭后车碾压身亡,谁的责任?(2)
2021-03-04 14:33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上海3月2日电(通讯员施晨霞)顾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不慎带倒老人未停车救助,而随后的轿车司机因疏于观察从老人身上碾压而过,一场悲剧就此发生……谁该为这场悲剧承担责任?
老人被撞倒后遭后车碾压身亡
2019年10月的一个上午,顾某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在右转弯时,与正在骑自行车的王某(69周岁)相碰擦,王某失控连人带车倒于杜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右前方。顾某某发现王某倒地后并未停车救助,而是选择驾车逃逸。轿车司机杜某因疏于观察车辆周边动态,不知有人遇事故倒在其机动车前正在起身这一情况,在约12秒后,绿灯亮起行驶通过路口时,其所驾小型轿车碾压先前倒地的被害人王某,致其头、胸部损伤而死亡。案发后,杜某即打电话报警并滞留原地等待警方处理。警方经进一步调查,查获了骑电动自行车逃逸的顾某某。
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第一起致被害人倒地的事故中,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第二起碾压被害人致死的事故中,杜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顾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两起事故中被害人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因根据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顾某某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浦东公安分局遂于2020年3月15日对顾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同年4月1日对杜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精准监督追诉漏犯
经审查,检察机关发现,本案被害人之死系顾某某肇事逃逸和杜某疏于观察情况叠加所致,两者难以分离,而其中顾某某却免于刑责,这是否是公正的处理结果?为此,检察官展开系列侦查监督工作。
在仔细阅看道路监控视频和现场勘查笔录后,检察官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与客观事实相吻合,依据刑法,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才能定罪,因此认定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确实于法不合,但被害人的生命代价需得到法律公正的评价。为此,检察官充分发挥派驻交警部门联络机制的作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开展侦查实验。
经侦查发现,本案的案发地点是车流量大的十字路口,老人倒在等红灯的机动车前一两米处,由于视线受遮挡,变绿灯放行时,机动车起步碾压到老人是大概率事件,顾某某的逃逸行为与老人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检察机关认为,顾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撞倒人后未能立即停车进行有效的现场保护、警示和施救,因而导致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王某遭后车碾压致死的交通事故,后车的介入因素并不异常,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双重义务(对先行行为引起的危险状态需加以消除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需予以停车救助的法定义务),但已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检察官及时向公安机关详细释明法律适用问题并制发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公安机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将顾某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取保候审移送起诉。
证据面前被告人认罪认罚
尽管顾某某已到案,但如何让她信服认罪是摆在检察官面前的又一难题。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顾某某坚决否认自己明知带倒了老人。她的丈夫也百般为顾某某掩饰并极力讨好检察官,要求融通放过顾某某,遭拒后又诬称检察官追诉顾某某是因收受了被害人家属的请托。考虑到顾某某和其丈夫有串供可能且顾某某认罪态度较差,检察官决定逮捕顾某某。
同时,检察官从证据入手,顾某某碰倒老人后逃逸途中,两次回头查看,在公安机关找到她后,矢口否认曾骑车经过事发路口,并脱掉了案发时穿的风衣,又将自己丈夫的黑色电动自行车指认给公安机关,试图干扰侦查视线,上述种种行为,足以推定顾某某明知带倒老人而逃逸。
老人被撞倒后遭后车碾压身亡
2019年10月的一个上午,顾某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在右转弯时,与正在骑自行车的王某(69周岁)相碰擦,王某失控连人带车倒于杜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右前方。顾某某发现王某倒地后并未停车救助,而是选择驾车逃逸。轿车司机杜某因疏于观察车辆周边动态,不知有人遇事故倒在其机动车前正在起身这一情况,在约12秒后,绿灯亮起行驶通过路口时,其所驾小型轿车碾压先前倒地的被害人王某,致其头、胸部损伤而死亡。案发后,杜某即打电话报警并滞留原地等待警方处理。警方经进一步调查,查获了骑电动自行车逃逸的顾某某。
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第一起致被害人倒地的事故中,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第二起碾压被害人致死的事故中,杜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顾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两起事故中被害人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因根据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顾某某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浦东公安分局遂于2020年3月15日对顾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同年4月1日对杜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精准监督追诉漏犯
经审查,检察机关发现,本案被害人之死系顾某某肇事逃逸和杜某疏于观察情况叠加所致,两者难以分离,而其中顾某某却免于刑责,这是否是公正的处理结果?为此,检察官展开系列侦查监督工作。
在仔细阅看道路监控视频和现场勘查笔录后,检察官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与客观事实相吻合,依据刑法,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才能定罪,因此认定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确实于法不合,但被害人的生命代价需得到法律公正的评价。为此,检察官充分发挥派驻交警部门联络机制的作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开展侦查实验。
经侦查发现,本案的案发地点是车流量大的十字路口,老人倒在等红灯的机动车前一两米处,由于视线受遮挡,变绿灯放行时,机动车起步碾压到老人是大概率事件,顾某某的逃逸行为与老人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检察机关认为,顾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撞倒人后未能立即停车进行有效的现场保护、警示和施救,因而导致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王某遭后车碾压致死的交通事故,后车的介入因素并不异常,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双重义务(对先行行为引起的危险状态需加以消除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需予以停车救助的法定义务),但已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检察官及时向公安机关详细释明法律适用问题并制发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公安机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将顾某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取保候审移送起诉。
证据面前被告人认罪认罚
尽管顾某某已到案,但如何让她信服认罪是摆在检察官面前的又一难题。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顾某某坚决否认自己明知带倒了老人。她的丈夫也百般为顾某某掩饰并极力讨好检察官,要求融通放过顾某某,遭拒后又诬称检察官追诉顾某某是因收受了被害人家属的请托。考虑到顾某某和其丈夫有串供可能且顾某某认罪态度较差,检察官决定逮捕顾某某。
同时,检察官从证据入手,顾某某碰倒老人后逃逸途中,两次回头查看,在公安机关找到她后,矢口否认曾骑车经过事发路口,并脱掉了案发时穿的风衣,又将自己丈夫的黑色电动自行车指认给公安机关,试图干扰侦查视线,上述种种行为,足以推定顾某某明知带倒老人而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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