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腐洗钱花样翻新手段隐蔽 切断腐败资产外流渠道(3)
2021-02-08 14:28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次
另一方面,可利用反洗钱情报信息追踪腐败分子及赃款。通过人民银行对腐败资产在国内的转移轨迹进行监测和调查,通过人民银行向境外金融情报机构(FIU)提出协查请求,搜集腐败资产向境外转移以及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转移的线索和证据,为国际追逃追赃提供关键信息。
目前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反洗钱中心)已与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追逃追赃主要目的地国在内的56个国家(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2019年,反洗钱中心根据境外情报形成了10份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可疑交易信息,及时通报国家监察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向境外金融情报机构发出协查请求14份。
面对海量的信息,优化反洗钱情报查询程序,利用数据平台实现反洗钱数据在线查询和反馈,无疑将提高办案部门和人民银行之间的侦查和协查效率。
“近三年来,反洗钱中心通过资金监测分析,共向执法部门反馈协查或移送涉及金融领域的情报信息达5446批次。”反洗钱中心副主任郝向杰介绍,将继续加强双边金融情报交流合作,全力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国际协查,配合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近几年来,各级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向各地纪委监委主动移送涉腐线索、配合各地纪委监委协查涉腐案件近4800起。
刑法修正案(十一)把“自洗钱”明确为犯罪,为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提供充足法律保障
涉腐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然而,我国“洗钱罪”判决数量畸低,且显著低于庞大的上游犯罪判决数量,无法对洗钱行为产生应有的惩治和震慑作用。
《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也提到,刑法关于洗钱罪的定罪标准偏高、范围过窄,对涉腐洗钱行为的惩处力度不足,加大了追赃难度。
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刑法之前并未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即腐败分子清洗本人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在贪污贿赂犯罪外单独认定洗钱罪。
“从洗钱罪的定义和司法实践案例看,洗钱罪的主体只能是提供资金账户或通过其他方式协助上游犯罪主体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的帮凶,而且是在实施上游犯罪后才约定协助的帮凶。”中国人民银行原反洗钱局局长(现条法司司长)刘宏华认为,换言之,洗钱罪的主体只能是事后协助上游犯罪主体洗钱的帮凶。如犯罪分子自己清洗本人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只会以贪污贿赂罪名定罪,而不会对洗钱行为单独定罪。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进行了修改,将实施七类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
刑法修正案把“自洗钱”明确为犯罪,为国家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法律保障。
“此次修订可以规制与上游犯罪分离的‘自洗钱’行为,如上游犯罪人将境内的犯罪所得转移到境外的情形,是对‘自洗钱’和洗钱犯罪科学认识的不断深入,有助于进一步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实现对洗钱犯罪的全面打击。”张磊说。
持续加大对涉腐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精准破解境内交易与境外套现交织问题,让赃款在境内“藏不住、转不出”
2020年4月,根据“天网2020”行动总体安排,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开展2020年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持续加大追赃工作力度,继续将2020年作为“追赃工作年”,推动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加大对涉腐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精准破解境内交易与境外套现交织问题,确保赃款在境内“藏不住、转不出”。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