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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20年反腐败“成绩单”:主动投案成常态(4)

2021-01-18 13:37法治日报浏览:

       此外,在宋伟看来,2020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开展监督执纪,为抗疫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提升反腐败制度化水平
       补齐法治化反腐败短板
       2020年一开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为了全面落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作为党中央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重要举措。
       在庄德水看来,2020年虽然受疫情影响,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并没有因此放松执纪尺度,恰恰相反,这种特殊的环境给了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内部体制机制建设的机会。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宗旨在于,依法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
       庄德水认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强化了对公权力的依法监督和制约,更重要的是,让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委员会的处置权得以明确。
       庄德水提醒说,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确立了政务处分与处分双轨并行的处分体制,实现了对监督对象的全覆盖。
       在宋伟看来,这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颁布实施,为权力制约提供了新的制度支撑。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审查调查各项职能都实现了制度化发展,“反腐败制度化水平显著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2月22日,监察官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监察官的任免,监察官的管理,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监察官的职业保障等。
       “制定监察官法的意义在于,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官制度,助力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是赋予监察官明确的法律地位,使监察官的权责得以明确。”庄德水称。
       在庄德水看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监督执纪和反腐败实践经验上升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层面,法治化反腐败正在成为现实,反腐败的“法网”越织越密。(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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