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寻子10年“家门口”找回,养父获刑2年引罪罚讨论(4)
2020-12-17 12:55新京报浏览:次
此外,张建斌2010年4月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该行为持续到2020年1月公安机关对被买儿童解救,应适用现行法律规定;张建斌存在从轻处罚情节,其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崔某平的涉案行为,法院认为,他以出卖为目的,对幼儿采取欺骗、利诱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关于辩护人提出崔金平系初犯、无前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显示,崔某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张建斌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后,被告人及其家属没有提起上诉。
新京报记者搜索发现,判决后,法院于10月23日发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将张建斌的罚金一项删除。据知情人士透露,该修订系因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中,没有“并处罚金”的规定。
新京报记者多次就此事询问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得到回复。
买方入刑其实是“无奈”的选择
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表示,这起案件是他了解到的第一起收买方刑罚达到两年的案件。
他认为,该案生父寻子十年,社会上许多媒体都进行了报道,社会影响较大,“对于这样一个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司法机关可能会从严惩处,彰显这种司法的决心。”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玲表示,客观上,张建斌有收买儿童行为,支付了2万元作为代价,将儿童当作商品买回抚养,属于非常典型的收买儿童行为。
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刘玲认为,张建斌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同时综合考虑张建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家庭造成的伤害等因素,法院判处其2年有期徒刑,是适当的。
张志伟自12年前开始进行公益打拐活动,其间一直在推动“买方入刑”的法案修订过程。他认为,买方入刑其实是一个无奈的选择,但买方市场旺盛是拐卖儿童案件层出不穷的一个主要原因。
张志伟介绍,《刑犯修正案九》出台以后,强化了买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过去,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行为,例如所谓的“民间送养”,很多时候都是不予处罚的。“现在只要双方有比较大额的交易,都统一认定为拐卖或者收买儿童案,属于犯罪,都是要处罚的。”
“2015年之前,很少追究买方的刑事责任,即使追究也是大部分都以缓刑处理。在2015年买方入刑后,现象大为改观,买方判处实刑的情况现在还是比较普遍的。”
张志伟也提到,这类案件中收买方通常人身危险性较弱,被判处缓刑的较多,“一些人本身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劣迹,受害人也给予谅解,所以法律也会从轻处罚。”
张志伟认为,刑法修订的最终目的不在于处罚,而在于从法律层面上让公众意识到,这类行为属于犯罪,从而从根源上减少拐卖案件的发生。“不管是拘留还是判刑,都能让公众意识到这是犯罪,国家法律是禁止的。”
案件终结后,刘利勤没有和儿子提起养父被判刑的事情,刘利勤说,“提起他们,我就会想起这10年的经历。都过去了,我只希望孩子能在家里好好生活。”
到12月中旬,刘轩已经在新家生活近一年时间。
刘利勤为儿子办理了转学手续,户口簿上刘轩的那一页,也一直为他保留着;为了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母亲也为刘轩报了周末补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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