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开“借条”迷雾(2)
2020-09-22 11:14 检察日报浏览:次
“对于诈骗犯罪事实,我没什么辩解的了,而且我还以帮助炒股为由从其他人那里拿过钱。”最终,安华不仅认罪认罚,而且主动交代了一笔遗漏的其他犯罪事实。
随后,王莹将安华提供的被害人姓名等信息告知公安机关承办人员,经过侦查也证实了这一情况,被害人数量由移送审查起诉时的4人增加到5人,涉案诈骗金额也增加了11万余元。
法院采纳检察院指控
2019年12月20日,鼓楼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盗窃罪对安华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王莹围绕安华涉嫌诈骗和盗窃犯罪事实,分别出示相关证据,从不同方面对其犯罪事实予以证明。
“安华以帮助操作股票为由诈骗其中两名被害人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与另外三名被害人不涉及炒股事宜,仅是借款行为,应当认定为是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犯罪。”在法庭辩论阶段,安华的辩护人就其行为性质进行辩解。
“就本案来说,形式上确实像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但是,安华借款使用的姓名为虚假,且虚构了学历、身份等情况,其没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所得到的钱是用来填补债务漏洞。从其客观行为能够判断出其主观非法占有的故意,以及在此故意支配下,实施了骗取他人钱财行为。因此,安华的行为并非是正常民间借贷,而是诈骗犯罪。”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王莹综合安华的客观行为予以综合论证,并据此进行反驳。
今年5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鼓楼区检察院指控,认定安华以帮助炒股和借款为名诈骗5名被害人,以盗窃罪、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6.1万元,并责令安华退出赃款104万元发还各被害人。后安华提起上诉,日前,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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