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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与商家连麦演戏卖次品 专家建议适时修改广告法(2)

2020-08-04 09:28 法治日报浏览:

  记者注意到,在经过多天的整治之后,快手上一些网红主播在卖货时明显变得谨慎起来,用演戏、辱骂等方式连麦卖货的现象已经很少见到。
  某视频直播平台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平台对主播的处罚,主要是依据其犯错的程度,像这种通过演戏方式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基本上都是给予封禁直播的处罚方式,时间大多在两周以内,“因为这样就封号确实也够不上,但平台又必须作出处罚,这种处罚方式确实不算重,被封禁期间可以上传短视频,等解禁之后依然可以直播”。
  正如这名工作人员所说,对于这些网红主播而言,这样的处罚方式确实影响不大。记者注意到,有主播在被封禁直播期间,会在自己短视频的留言区公布自己的“小号”,让粉丝去另外一个号观看直播。
  刘俊海认为,对于通过恶意砍价、吵架、辱骂、演戏等方式诱导粉丝购买劣质电商团伙商品的现象,平台有义务采取措施进行治理,而且事实证明这样做也是有效果的。但是,类似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依赖于电商平台的“自罚三杯”,还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网红主播在直播连麦的过程中,会收到电商花钱刷的礼物。而这些钱,主播和平台按比例分成。电商通过连麦,扩大了自己商品的销量。这就实现了主播、电商、平台的三赢,正因如此,个别平台才会在这一问题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加大执法力度,让违法的网络平台、网红主播和劣质电商‘交学费’。”刘俊海说。
  根据主播具体行为明确相应责任
  网络直播中的营销乱象,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
  7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提及起草目的时指出,当前,网络直播营销迅猛发展,为激活消费市场、助力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网络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商品经营者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网络主播虚假宣传等问题。
  朱巍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厘清有关主体法律责任、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等规定,意见在正式实施后,将为解决“PK连麦销售劣质商品”问题提供明确依据。
  “距离广告法的上次修订,已经过去了5年时间。这几年里,电子商务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出现了很多需要法律明确的现象。因此,可以在该指导意见实施之后,积累相关的经验,适时启动广告法的修改。这样就为‘PK连麦销售劣质商品’等网络直播营销乱象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朱巍说。
  刘俊海认为,尽管广告法对连麦销售的行为没有规定,但事实上,连麦电商销售的主播已经成为广告代言人,该直播内容已经构成了商业广告。建议修改广告法时,根据网络主播的具体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蒲晓磊)(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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