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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古塔附近租房 白天开饭店深夜挖地道盗文物(2)

2020-08-03 13:11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经查,该团伙这3次作案共盗窃花卉纹鎏金银棺、双凤纹鎏金银椁、石塔、阿育王塔等一级文物4件,此外还有二级、三级、一般文物等数十件。 
  相同的作案手段 类似的人生轨迹 
  被告人有的是狱友有的是亲戚 
  据办理该案的咸阳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彭涛介绍,除了上述作案成功的3起案件,该团伙还有4起失败的案件:2011年盗掘陕西省蒲城县双塔之一的慧彻寺塔、2013年盗掘陕西省岐山县太平寺塔、2014年盗掘山西省代县阿育王塔、2016年盗掘山西省运城市东郭村墓地。前两起是因为打开地宫后发现已经被盗,里面空无一物;第三起是没找到地宫;第四起作案时间跨度长,直到卫永刚等人被抓获前还未挖到文物。 
  “这伙人惯用的作案手段是先踩点,然后在目标附近租房子,以经营小吃店为掩护,打地洞盗窃文物。作完案后用土将洞回填,有时还会继续经营一段时间小吃店来善后。”彭涛介绍。 
  2018年1月,彬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后移送彬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22日,彬县检察院将该案报送至咸阳市检察院。 
  “在审查中,我们发现有些细节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确认,比如,卫永刚等人盗掘古塔涉及的时间较长,人数较多,作案前的资金来源、文物出售后的赃款去向等不够明确;涉案人员的手机等是否调取,是否进行查验,是否发现与案件有关的通讯记录和案件材料;卫永刚提供的其他人犯罪线索如何处理……”彭涛告诉记者,该案经历了两次补充侦查。“此外,我们还要求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涉案文物存放的地点、交易地点等进行充分勘察。同时,为了保证办案的亲历性,我们还前往案发现场监督现场勘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该案判决书发现,23名被告人年龄跨越60后70后80后,其中,3名60后主要从事组织、指挥盗掘活动,或者倒卖文物;70后主要从事倒卖文物行为,少数参与盗掘活动;80后有11人,全部直接从事盗掘活动。 
  23名被告人文化程度大部分为小学、初中甚至文盲,其中13人有犯罪前科,罪名包括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他们第一次被判刑的时间集中在2000年前后。 
  这一点也得到了检察官的证实。据彭涛介绍,多名犯罪嫌疑人与卫永刚曾经是狱友,而卫永刚在选择同伙时,重点也是其在服刑期间结识的狱友,或者是同村的亲戚。“考虑到涉及是否属于累犯以及量刑等因素,我们还督促公安机关积极调取相关判决材料。”彭涛表示。 
  客观公正办案 依法保障权利 
  核查主犯的检举线索认定其重大立功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客观公正立场,认真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如卫永刚的辩护人提出,卫永刚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并检举揭发李某等人盗掘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太平兴国寺塔(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犯罪线索。检察机关立即对此进行查证,督促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了解到彬县公安局将该举报线索移送运城市警方后,我们与公安局办案人员一同赶赴运城市了解案件进展,及时了解侦查情况,了解到卫永刚的检举线索对案件破获起到重要作用。”彭涛告诉记者,法院最终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认定卫永刚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从轻处罚。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卫永刚等被告人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在其自愿认罪的基础上,咸阳市检察院认真区分所有被告人参与犯罪的程度、所起作用、犯罪前科、认罪态度等,听取并认真考虑了辩护人的意见。记者采访了解到,该案所有被告人均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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