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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乱象不止 专家:应建立精准年龄认证系统(2)

2020-07-30 10:47中国青年报浏览:

  网络打赏属有偿网络信息服务消费可以退还
  《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1.75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已达93.1%。国家网信部门自2019年以来,推动要求视频平台上线“青少年模式”,在该模式下关闭弹幕评论、拍摄发布、充值打赏等功能,仅推荐适合青少年观看的内容。
  但记者注意到,欢乐直播App的“青少年模式”下仅有6条文化、生态、历史图文内容。IS语音App青少年模式下全都是游戏视频。苑宁宁指出,目前,网络视频、直播平台青少年模式内容池建设不足,适合青少年观看的优质内容不多。他建议,网络直播平台应注重手机直播App的功能限制和专属内容建设,建立未成年人身份年龄认证系统,制定网络直播信息分类制度,向未成年网民推送专属的直播内容。他说,如果手机直播App能精准识别用户是否未成年,时常发生的“未成年人偷用父母账号充值打赏问题”也有望迎刃而解。
  “网络打赏不是赠与,而是有偿网络信息服务。”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胡钢介绍说,打赏行为原是针对过去民间艺人“撂地”表演(一种古典戏法——记者注)的,先演出再收费,观众少、费用也少,属于一种交易习惯。而当下的网络打赏借用传统打赏的“外壳”,演变成了打赏、充值、送礼物、买装备等花样不断的误导、诱导甚至压迫式推销,目的是吸引网络用户支付高额费用。
  胡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解释,网络打赏可理解为“有偿网络信息服务消费”,不属于网络用户对网络直播平台及网络主播的赠与行为。如出现“熊孩子”偷用家长账号乱打赏、平台拒绝退款时,家长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等规定,要求平台退款,甚至可向直播平台提出“退一赔三,最低五百元”的惩罚性赔偿诉求。
  胡钢建议,应探索建立消费维权集体诉讼制度,依法保障手机直播App用户的正当权益;建议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网络直播平台企业的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另外,网信部门应推动网络直播平台建立强制信息公开制度,向网络直播用户明示充值打赏退款流程机制,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记者 焦敏龙)(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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