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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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犯强奸罪被留校察看,何以惹不平?(2)

2020-07-24 10:08羊城晚报浏览:
  7月20日,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关注。决定显示,2016级学生努××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此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7月21日,浙江大学微信公号通报称,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澎湃新闻7月21日)
  浙大“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依据在《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17条第3款:“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但这一处分依据仍遭质疑。因上述《办法》第8条同样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这即,按照《办法》,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开除学籍”实际上是原则、标配,而从轻的“留校察看”,只是例外、特殊情形。
  努××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而且还是强奸重罪,何以没能严格按原则给予标配的“开除学籍”处分,而是格外宽大开恩地仅“留校察看”?
  据网上曝光的努××所在学院处分意见,理由是:“考虑到努××是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的机会,同时又考虑到其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又是毕业生等情况”。
  即便是“初犯”,难道像强奸罪这样的刑事重罪,也要念及“初犯”,非得等到其“一犯再犯”,才能“开除学籍”?要知道,即使被认定“犯罪中止”,努××的强奸罪名,仍是确凿无疑的,而既然已构成强奸罪,就不能仅仅因为是“初犯”,便忽视这种犯罪的恶劣性质和严重危害。
  更重要的是:努××是否当真是“初犯”“已强烈悔罪”,仍有待进一步全面彻查。据网传的努××朋友圈资料显示,最近一段时间,努××在朋友圈转发的都是一些显得十分愉悦轻松、“享受”的信息。从中,人们感受不到丝毫“悔罪”气息,更遑论“强烈”了。另据浙大网友朋友圈透露的一些信息,努××似乎也并不是第一次性侵女生,而是具有许多这方面前科的。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在努××已被法院确定构成强奸罪,且所谓“初犯”“已强烈悔罪”的说法,仍存在很多疑点的情况下,仅仅给予努×ד留校察看”处分,是否当真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是否真正做到了“证据充分”等要求,都值得追问。
  近来,发生过多起涉事人因“考试作弊”“发表不当言论”等原因,被所在高校给予“开除学籍”的最严厉处分,而无论“考试作弊”,还是“发表不当言论”,这些已被开除学籍学生的行为,都没有构成犯罪,更不用说是强奸罪这样的刑事重罪了。
  并未构成犯罪的学生都被开除学籍了,而构成严重犯罪的反倒能因种种理由得到宽大处理。相关高校学生管理执纪追责的标准究竟在哪里?
  有鉴于此,相关方面启动的后续调查,应全面、彻底。如果这一处分当真恰当合理,就应进一步给出更充分具体的事实依据,表明它确实符合“证据充分”等处分规范;如果该处分确实存在问题,就要坚决予以纠正。(张贵峰)(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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