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原因何在?(2)
2020-07-20 19:09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对于此类问题,应明确把握证明标准的底线是检察官应尽的义务。在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必须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构成犯罪,同时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尽到严格审查义务。检察官应当按照正常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严把证据关,绝不能用认罪认罚“套取”被告人自证其罪,否则,必然会为案件埋下隐患。
量刑不规范导致的建议刑过高
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提出量刑建议,本质上是一种“求刑权”,这种获得法律授权的“量刑建议权”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一规定给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一般被采纳提供了坚实保障,也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量刑建议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案件上诉的原因就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高导致的。在当前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随着判决书等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不少被告人在签署具结书、法院判决后会查询该地区近几年类案的判决情况,如果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缺少统一的标准、量刑建议存在明显差异,就可能会导致被告人对于判决结果不满。
此类问题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办案人员对于一些较罕见的案件类型没有充分把握法院的量刑规律,也没有及时与法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导致量刑把握不准。如何能够充分把握量刑构成和量刑规律,提出更为精准的量刑建议,就是对检察官的能力要求。笔者认为,应构建量刑建议阐释书制度,以解决量刑建议精准化问题。量刑建议阐释书制度,应在充分研究量刑规律和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建立,在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向法院随卷附送量刑建议阐释书,其主要目的是对于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的基准刑、法定刑、罚金刑、宣告刑进行逐一释明。一方面,督促检察人员量刑时必须按照相应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说理,从而提升量刑建议的规范性;另一方面,运用详细的量刑说理提升法院对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信服度,更易采纳,从而解决量刑建议到判决“痛点”问题。
通过对上述三种被告人上诉原因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笔者认为,主要问题在于检察机关“求刑权”与法院“量刑权”之间的匹配不到位,两者之间必须达成一致的客观公正基础。在此基础上,要实现量刑建议中的基准刑、法定刑和宣告刑之间的综合考量与法院判决技术本身的量刑尺度完美过渡,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本身就应该按照共同的量刑思考模式来进行,这样才能提出十分精准化的量刑建议。同时,要保障案件证据确实、充分,避免案件出现程序性瑕疵。在现代司法制度和进一步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的大环境下,没有过硬的证据,仅靠被告人认罪认罚就希望案结事了是不现实的,必须时刻谨记:对于证明标准的把握是案件办理的底线。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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