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检察建议后,欠下的水资源费94.9万已全部追缴
2020-07-09 12:39正义网浏览:次
“取水单位所欠的水资源费94.9万元已全部追缴,并划入国库,检察建议书中的内容已全部整改落实,我们也向法院撤回了起诉。”日前,记者从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获悉,该院发出检察建议后,璧山区水利局及时整改落实,督促行政机关追缴水费90余万元。
2019年8月,璧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开展国有资产专项保护活动中,通过调阅该区审计局审计报告发现,该区水利局下属水利水库管理中心可能存在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且在2018年度未足额收取水资源费的问题。随即,该院干警走访了该区水利水库管理中心以及涉事取水单位,通过实地勘查、谈话了解,发现审计报告反映情况属实,璧山区水利局对辖区内部分取水单位收取水资源费主要依靠与取水单位达成的口头协议,并没有安装取水计量设备,且区水利局对上述问题亦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璧山区检察院认为,水资源费属于国有资产。取水单位未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已侵害国家利益,且其因辖区部分取水单位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势必影响今后取水费的准确征收,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2019年8月,璧山区检察院向该区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对辖区内水资源费的征收和取水单位安装计量设施的监管职责,依法对未足额收取的水资源费予以追缴,并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进行全面的摸排、梳理,监督落实其安装计量设施。
收到检察建议后,璧山区水利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研究,拟定了整改方案和措施。该局对辖区内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6座水库责令取水单位全部完成了计量设施采购及安装调试工作。针对未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该局采取发出催缴函、责令书面承诺等多种方式,追缴水资源费23万元。对催缴后仍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某取水单位,璧山区水利局与璧山区检察院沟通后,决定采取由该局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追缴。2019年12月,璧山区水利局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2月30日,该取水单位将未足额缴纳的71.9万元水资源费全额缴纳入财政国库。(责任编辑:刘晓方)
2019年8月,璧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开展国有资产专项保护活动中,通过调阅该区审计局审计报告发现,该区水利局下属水利水库管理中心可能存在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且在2018年度未足额收取水资源费的问题。随即,该院干警走访了该区水利水库管理中心以及涉事取水单位,通过实地勘查、谈话了解,发现审计报告反映情况属实,璧山区水利局对辖区内部分取水单位收取水资源费主要依靠与取水单位达成的口头协议,并没有安装取水计量设备,且区水利局对上述问题亦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璧山区检察院认为,水资源费属于国有资产。取水单位未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已侵害国家利益,且其因辖区部分取水单位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势必影响今后取水费的准确征收,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2019年8月,璧山区检察院向该区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对辖区内水资源费的征收和取水单位安装计量设施的监管职责,依法对未足额收取的水资源费予以追缴,并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进行全面的摸排、梳理,监督落实其安装计量设施。
收到检察建议后,璧山区水利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研究,拟定了整改方案和措施。该局对辖区内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6座水库责令取水单位全部完成了计量设施采购及安装调试工作。针对未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该局采取发出催缴函、责令书面承诺等多种方式,追缴水资源费23万元。对催缴后仍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某取水单位,璧山区水利局与璧山区检察院沟通后,决定采取由该局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追缴。2019年12月,璧山区水利局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2月30日,该取水单位将未足额缴纳的71.9万元水资源费全额缴纳入财政国库。(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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