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机关应依据建筑法及配套法规审核(2)
2020-07-07 11:27法制日报浏览:次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执行的是建筑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惩戒机制和3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是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的。但是建筑法中的一些内容,如建筑法第八条规定了施工许可证颁发的条件。如果有一些失信的行为,那么可以通过具体案件的认定,如果存在影响当事人的某一个要件满足的情形,从而拒绝颁发,但拒绝颁发的理由也是依据建筑法,而不是直接依据《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赵鹏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李洪雷也分析称,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在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其他文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尽管规定了诸多惩戒措施,但其中也明确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且还特别强调,“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因此,备忘录本身并不能作为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记者 王 阳 见习记者 白楚玄)(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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