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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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厕所引发邻里血案,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2)

2020-07-06 19:31正义网浏览:

邻里血案,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常州武进:依法审查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公用厕所引发邻里血案,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姚雯/漫画

  “现在孩子正在积极备考,我也找到了一份临时工,生活算是恢复了正常。真的非常感谢检察机关,你们拯救了我们一家!”近日,郑某对回访的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检察官连声致谢。他感叹,回想起过去一年发生的一幕幕,恍如一场噩梦,愤怒、伤心和恐惧无时无刻不在折磨着他和儿子。如今,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从涉嫌“故意伤害”到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他终于可以带着儿子开始新生活了。 
  公用厕所引发邻里血案 
  郑某与妻子丁某和上初中的儿子小智一家三口租住在武进区湖塘镇的一处民房302号,隔壁303号住着赵某和其5岁的儿子。 
  2018年10月13日早上,赵某带儿子上公用厕所未冲水,郑某与其发生口角。房内的小智听到赵某辱骂父亲,便拿了一个衣架出来指责赵某,母亲丁某不放心也跟了出来。赵某以为郑某一家要对其发难,随即从身边灶台上拿了一把刀,迎面捅向丁某。郑某见状,也立即从房间内拿了一把刀出来。此时,丁某已经受伤倒地,郑某便持刀与赵某对打,致双方受伤。 
  郑某将赵某摁倒在地后,责问其为何要这么做,并帮其止血,同时让小智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最终,丁某因被赵某捅伤胸、背部及重要脏器,等急救车赶至现场时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被郑某用刀划伤右手臂动脉,致失血性休克,属重伤二级,郑某也被赵某捅伤左手臂、胸部,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当日,赵某、郑某分别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后赵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进区检察院批捕,郑某因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被取保候审。 
  一个故意伤害,一个正当防卫 
  赵某归案后,始终辩称是丁某先持刀砍他,他是正当防卫,但郑某和小智均否认丁某当时拿刀,公安机关在现场进行全面勘查,也未发现有赵某所说的刀存在。最终,检察机关和法院均未采纳赵某的辩解。2019年3月,赵某被武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无期徒刑。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今年4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公安机关将郑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移送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荣承办此案,重点围绕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属正当防卫,造成赵某重伤的后果是否属防卫过当进行审查。 
  赵荣审查后认为,郑某在赵某持刀捅伤其妻子后,出于保护妻儿的目的,也持刀与赵某对打,在捅伤赵某并打掉其刀后,没有进一步的伤害行为,还帮赵某止血。这证明郑某主观上并没有追求严重后果的目的。相反,赵某三刀均捅在被害人致命部位,且辩称的“丁某先持刀砍他”这一说法没有证据证实。另一方面,赵某持刀捅伤丁某在先,且客观上致丁某死亡,所以郑某的行为符合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经检委会集体讨论并报常州市检察院批准,武进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郑某不起诉。4月30日,该院召开公开宣布会,邀请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心理咨询师共同参会,宣布郑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对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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