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在朋友家接到加班电话途中遭遇车祸属于工伤吗?
2020-07-01 20:44正义网浏览:次
编辑同志:
半年前的一个周末,我在朋友家玩时,突然接到公司的加班电话,我当即驾驶摩托车直接前往。不料,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小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遭到拒绝,理由是我从朋友家前往公司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你所受伤害当属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当是“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因此,界定“上下班途中”的关键在于看员工出行的目的,即员工选择这样的时间、这样的路线出于什么目的,是不是与工作相关联。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与之对应,正因为你接到加班电话时在朋友家,“朋友家”已成为你上班的出发地,且你当时离开朋友家的出行目的是上班,即选择的时间、选择路线的目的都与工作相关联,符合“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特征。
另一方面,公司难辞其咎。《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62条还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违反了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导致你不能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了公司必须向你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本报法律组(责任编辑:刘晓方)
半年前的一个周末,我在朋友家玩时,突然接到公司的加班电话,我当即驾驶摩托车直接前往。不料,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小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遭到拒绝,理由是我从朋友家前往公司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 杨燕燕
杨燕燕读者: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你所受伤害当属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当是“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因此,界定“上下班途中”的关键在于看员工出行的目的,即员工选择这样的时间、这样的路线出于什么目的,是不是与工作相关联。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与之对应,正因为你接到加班电话时在朋友家,“朋友家”已成为你上班的出发地,且你当时离开朋友家的出行目的是上班,即选择的时间、选择路线的目的都与工作相关联,符合“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特征。
另一方面,公司难辞其咎。《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62条还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违反了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导致你不能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了公司必须向你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本报法律组(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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