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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2)

2020-06-29 09:25正义网浏览:

  对离婚制度的优化
  民法典以其法律规则针对离婚问题进行了必要回应。一是新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能够减少冲动离婚和草率离婚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二是延长了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限要求。民法典第1079条在保留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半年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离婚的不予受理,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原本掌握的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限要求为半年以上,这次民法典将其延长至一年。三是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一原则有合理的一面,但不够全面,如果婚姻关系中女方存在重大过错,这一原则对于作为无过错方的男方就显得不太公平。因此,民法典将其修正为“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四是放宽了家务贡献补偿原则的适用条件。家务贡献补偿原则指婚姻关系中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婚姻法将这一原则限制为“夫妻约定财产制”情形,民法典取消了这一限制,使得离婚财产分割更加公平合理。
  对收养制度的修正
  除了婚姻制度,收养制度也是我国亲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提高了收养人的资格条件。民法典在收养法第6条规定的收养人应当满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修订将存在严重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合格收养主体排除在外,是防患于未然、维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必要规定。二是放宽收养人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为了与当前的生育政策相适应,民法典将“无子女”的收养条件放宽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将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放宽为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这些都是与时俱进的必要修正。而且,如果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还可以不受前述修正的限制。三是修正了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性别差异。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民法典将其修正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也是合理的、必要的修正。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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