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引发伤害类案件取证要点(2)
2020-06-18 11:29正义网浏览:次
要高度重视鉴定意见的制作质量,以必要的证明引导提高鉴定意见的精准度。鉴定意见在伤害类案件的证明体系中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直接证明伤情成因、伤害程度,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检察办案人员应当督促侦查机关对鉴定意见的制作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这种引导不是不当干涉鉴定人员依据自己的专门知识出具鉴定意见,更不是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而是针对容易产生争议的伤势成因等问题预先与鉴定人员进行必要的深入交流,引导鉴定人员在鉴定报告中进行规范、明确、清晰的表述,尽量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句。对确有疑问的,在鉴定报告中也要尽可能地进行深入分析,阐述致伤的可能原因以及可能性的大小,即使不能作出确定性的鉴定意见,对无法排除的情形也要进行周密的分析,而不宜过于简单抽象。例如,有的伤害案件中,鉴定意见表述肋骨骨折系因外力压迫所致,但不排除自伤可能。那么,鉴定意见应当对外力所致的成因继续进行分析,这种外力的力度究竟是多少,是以怎样的介入形态作用于伤者;如果伤者系自伤所致,这种自伤是怎么形成的,如果是跌倒,跌倒后骨折与被人外力击打倒地后的骨折在伤势形态上能否做到进一步的区分。即使鉴定人囿于能力或检材的不足而无法得出更加精确的鉴定意见,侦查人员也应当以这种指引的方式督促鉴定机构提高鉴定水准。检察办案人员在审核鉴定意见时,对鉴定意见有前述缺陷的应当及时反馈至侦查机关,有条件的应当予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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