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怎样确定犯罪数额(2)
2020-06-02 10:45检察日报浏览:次
第二,关于周某、杨某已销售的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件数认定。司法实践中,已销售的标识查无实物多不认定,对此,笔者认为,如果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锁链,则应当依法认定。本案根据杨某与证人叶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杨某及证人叶某能够相互印证的“一个瓶盖和一个塑封包装为一套,售价人民币1元”的言词证据及其两人之间的微信转账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为基础进行推算,杨某已销售的涉案注册商标标识为3.2万余件(包含瓶盖、塑封包装各1.6万余个)。根据周某与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快递单(显示周某发货)信息,结合周某在侦查及庭审阶段较为稳定的供述及杨某在庭审中的供述,可以认定周某于2018年3月开始实施涉案行为。据此,周某的已销售件数,应以杨某2018年3月之后与下家的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为基础进行推算,认定为2万余件(包含瓶盖、塑封包装各1万余个)。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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