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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率先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2)

2020-05-12 20:24法制日报浏览:

  同时,《条例》还规定,中小学校发现学生有擅自离开学校且无法通过联系得知其下落,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猥亵,遭受社会人员欺凌或者其他暴力伤害等情形,应当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及隐私的,应当依法保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者失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禁止安排中小学校教师和学生巡查江河湖泊岸线、堤防、山塘、水库等。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管理给予了关注,要求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学校发现学生有明显自残或者伤害他人倾向以及有言语、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采取看护、陪护等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有自残、伤害他人行为,或者有自残、伤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不得对学生变相体罚辱骂
  是否赋予学校和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的边界该如何明确?《条例》从起草到三审通过,这些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记者了解到,《条例》特设“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专章,列举了适用教育惩戒的情形: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但《条例》同时指出,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可以约谈学生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除此之外,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还可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学生违法犯罪如何处理?对此,《条例》要求,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针对教职工违纪违法行为,《条例》予以明确:教职工如有歧视、侮辱学生,或虐待、伤害学生,猥亵、性骚扰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其他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记者 章宁旦)(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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